财政部和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企[2009]46号),要求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等投资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通知》指出,有三类情形之一的,就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是投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二是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投资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评估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评估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通知》要求,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应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评估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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