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鲁国税函[2009]85号),布署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
通知明确,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是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的;二是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三是其他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
通知称,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山东国税要求,主管国税机关应结合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常征管情况,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及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按规定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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