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要求企业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表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集中体现。税务机关通过企业填报的关联业务往来报表,将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由被动管理变主动管理。一方面企业通过自行填报,可以自行评估关联方交易的情况,检查以往制定的价格体系,是否符合独立企业往来的原则,以减少纳税风险。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报表及可以分析掌握企业关联交易情况,尤其是重要企业的转移定价情况及同期资料管理,对下一步征管打下基础。因此企业要重视关联业务往来报表的填报。
■《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的有关说明
在市场经济下,一些关联方往来,容易产生违背市场规律,不能按独立企业往来进行的关联方交易,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影响了国家的税收政策的执行,从国外经验看,对关联方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重要内容,在我国仅仅是起步。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关联方及其关联方交易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操作性问题。为更好加强对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
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因此,不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是中国的正常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税务登记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都应同时附送《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属于中国境内的正常纳税人,一般不办理汇算清缴,也不附送《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表样及填报说明
《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封面如下,所属年度填写汇算清缴年度,“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并加盖企业公章。“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填报说明
1、本表列示所有与报告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详细反映关联方企业和个人的详细信息,如关联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址、纳税识别号、交易类型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关联方往来报告表属于备案性质管理事项,税务机关采集关联方交易信息,根据纳税人关联方交易的规模、比例、对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判定纳税人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规则,以便加强转让定价的调整工作。
2、具体列次的填写
(1)第1列“关联方名称”:填写企业所有关联方企业或个人的详细名称,该名称应为关联方单位进行税务登记的全称,每一关联方填写一行。
(2)第2列“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企业或个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涉税信息登记的号码,该号码亦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号码。实践中,各国(地区)对所在国纳税人采用不同登记编码办法,此处按所在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赋予的实际号码填写。
(3)第3列“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企业或个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第4列“地址”:填报关联方企业或个人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5)第5列“法定代表人”:填报关联方企业或组织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6)第6列“关联关系类型”:本表根据关联方关系的不同情形设定了多种关联方交易类型,并分别以A、B、C、D等字母表示,根据关联方交易类型填写相应代码,关联方单位与报告企业存在多种关联方易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关联方交易包括以下类型: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反映企业所有交易以及关联方交易的详细汇总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企业关联方交易信息的采集、比对、分析,有利于掌握关联方交易的结构、规模,有利于从总体上判断关联方易的避税情况,其中境外关联方交易是税反避税的工作重点。
(二)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
(三)表头项目的填写
1、“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否□”: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税法43条)。同期资料是指与当期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实施条例114条)。对于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2、“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3、“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否□”: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税法41条)。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112条)。
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四)本表作为汇总表,有关数据直接从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等各表中生成。各表间勾稽关系如下:
1、“材料(商品)购入”等有关列次:对应表三《购销表》。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三《购销表》“总购销”中的第1项”购入总额”;
(2)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三《购销表》“总购销”之“进口购入”中的第4项“关联进口”;
(3)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三《购销表》“总购销”之“国内购入”中的第7项“关联购入”;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
①材料(商品)购入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②材料(商品)购入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等于本行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③材料(商品)购入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④材料(商品)购入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⑤材料(商品)购入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⑥材料(商品)购入第9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2、“商品(材料)销售”有关列次:对应表三《购销表》。
(1)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三《购销表》“总购销”中的第8项“销售总额”;(2)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三《购销表》“总购销”之“出口销售”中的第11项“关联出口”;
(3)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三《购销表》“总购销”之“国内销售”中的第14项“关联销售”;
商品(材料)销售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第9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2”等参照“材料(商品)购入”相应列次填写。
3、“劳务收入”有关列次:对应表四《劳务表》。
(1)劳务收入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四《劳务表》“总劳务交易”中的第1项“劳务收入”;
(2)劳务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劳务表》“总劳务交易”之“境外劳务收入”中的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
(3)劳务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劳务表》“总劳务交易”之“境内劳务收入”中的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
①劳务收入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②劳务收入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等于本行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③劳务收入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④劳务收入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⑤劳务收入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⑥劳务收入第9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4、“劳务支出”有关列次:对应表四《劳务表》。
(1)劳务支出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四《劳务表》“总劳务交易”中的第8项“劳务支出”;
(2)劳务支出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劳务表》“总劳务交易”之“境外劳务支出”中的第11项“关联劳务支出”;
(3)劳务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劳务表》“总劳务交易”之“境内劳务支出”中的第7项“关联劳务支出”;
劳务支出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第9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2”等参照“劳务收入”相应列次填写。
5、“受让无形资产”有关列次:对应表五《无形资产表》。
(1)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五《无形资产表》“受让”第1列“总交易金额”;
(2)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无形资产表》“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3)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无形资产表》“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
①受让无形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②受让无形资产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等于本行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③受让无形资产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④受让无形资产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⑤受让无形资产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⑥受让无形资产第9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6、“出让无形资产”有关列次:对应表五《无形资产表》。
(1)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五《无形资产表》“出让”第6列“总交易金额”;
(2)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无形资产表》“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关联交易金额”;
(3)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无形资产表》“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第9列“关联交易金额”;
出让无形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第9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2”等参照“受让无形资产”相应列次填写。
7、“受让固定资产”有关列次:对应表六《固定资产表》。
(1)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六《固定资产表》“受让”第1列“总交易金额”;
(2)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六《固定资产表》“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3)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六《固定资产表》“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根据以上数据计算:
①受让固定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②受让固定资产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等于本行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③受让固定资产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
④受让固定资产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⑤受让固定资产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交易总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1列“交易总金额”;⑥受让固定资产第9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反映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关联交易金额的比例,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8、"出让固定资产"有关列次:对应表六《固定资产表》。
(1)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交易总金额":填报表六《固定资产表》"出让"第6列"总交易金额";
(2)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六《固定资产表》"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关联交易金额";
(3)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六《固定资产表》“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第9列“关联交易金额”;
出让固定资产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第3列“关联交易比例”、第5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1”、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第8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1”、第9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2”等参照“受让固定资产”相应列次填写。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有关列次:对应表七《融通资金表》。
(1)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七《融通资金表》“境外关联方融资”合计1“应计利息收入”;
(2)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七《融通资金表》“境内关联方融资”合计2“应计利息收入”;
(3)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5)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9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2”: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10、“融资应计利息支出”有关列次:对应表七《融通资金表》。
(1)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七《融通资金表》“境外关联方融资”合计1“应计利息支出”;
(2)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填报表七《融通资金表》“境内关联方融资”合计2“应计利息支出”;
(3)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
(4)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6列“境外关联交易比例2”:等于本行第4列“境外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5)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9列“境内关联交易比例2”:等于本行第7列“境内关联交易金额”÷第2列“关联交易金额”;
11、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附表,反映企业购入、销售存货资产的总额,涉及境内、境外关联方交易的数额。
(二)本表分为四部分:一是“总购销”,剖析企业总购销情况及关联方交易结构;二是分析有关出口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销售情况,以此了解企业向境外转移利润可能性;三是报告企业主要向境外销售客户,并了解关联方销售与非关联方销售构成;四是报告企业主要从境外进口客户,并了解关联方进口与非关联方进口构成情况。
(三)具体项目的填报说明:
1、总购销情况:
(1)“材料(商品)购入”:反映企业当年材料商品购入的情况。
①第1项“购入总额”: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购入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该项数据=第2项“进口购入”+第5项“国内购入”。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
注意本行数据与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海关进口等有关收入数的一致性。
②第2项“进口购入”:包括关联方进口与非关联方进口。该项数据=第3项“非关联进口”+第4项“关联进口”。第3项“非关联进口”、第4项“关联进口”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③第5项“国内购入”:包括关联方购入与非关联方购入。该项数据=第6项“非关联购入”+第7项“关联购入”。第6项“非关联购入”、第7项“关联购入”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2)“商品(材料)销售”:反映当年企业销售存货资产的情况。
④第8项“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不包括销售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的金额。该项数据=第9项“出口销售”+第12项“国内销售”。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
注意本行与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的一致性。
⑤第9项“出口销售”:包括非关联出口与关联出口。该项数据=第10项“非关联出口”+第11项“关联出口”。第10项“非关联出口”、第11项“关联出口”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⑥第12项“国内销售”:包括非关联销售与关联销售。该项数据=第13项“非关联销售”+第14项“关联销售”。第13项“非关联销售”、第14项“关联销售”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2、“按出口贸易方式分类的出口销售收入”:分为来料加工和其他贸易方式下的出口销售收入。
(1)“来料加工”:填报收取的加工费金额,包括“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入”与“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入”;“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入”与“非关联方来料加工收入”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2)“其他贸易方式”:包括“关联方金额”和“非关联方金额”,“关联方金额”和“非关联方金额”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3、“占出口销售总额10%以上的境外销售对象及其交易”:反映报告企业的出口销售的重要客户,以营业额占出口销售额10%作为判定标准,营业额占出口销售额<10%的不填写,只填写≥10%的出口销售客户及销售情况。包括境外关联方出口销售重点客户与境外非关联方销售重点客户的销售情况。
“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4、“占进口采购总额10%以上的境外采购对象及其交易”:反映报告企业进口采购的重要客户,以营业额占进口采购额10%作为判定标准,营业额占进口采购额<10%的不填写,只填写≥10%的进口采购客户及购入情况。包括境外关联方进口采购重点客户与境外非关联方采购重点客户的采购情况。
“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附表,反映企业提供劳务收入、接受劳务所发生支出的劳务交易总额,涉及境内、境外关联方交易的数额。
(二)本表分为三部分:一是“总劳务交易”,剖析企业总的劳务交易情况及关联方劳务交易结构;二是报告企业向境外提供劳务收入的主要客户,以及关联方劳务支出与非关联方劳务支出构成;三是报告企业接受境外劳务的主要劳务供应商,以及关联方劳务支出与非关联方劳务支出构成情况。
(三)具体项目的填报说明:
1、“总劳务交易”:反映企业总的劳务交易情况。
(1)“劳务收入”:反映企业取得的各项劳务收入数额。
①第1项“劳务收入”:反映企业取得的各项劳务收入数额,包括境内劳务收入与境外劳务收入。本项“劳务收入”=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劳务收入第1列。注意“境外劳务收入”、“境内劳务收入”与应征营业税的收入存在对应关系,此项数据与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有关“提供劳务收入”的数额一致,与非居民企业纳税申报表有关“提供劳务”收入数据的对应关系。
②第2项“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该项数据=第3项“非关联劳务收入”+第4项“关联劳务收入”。“非关联劳务收入”、“关联劳务收入”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③第5项“境内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内取得的收入,该项数据=第6项“非关联劳务收入”+第7项“关联劳务收入”。“非关联劳务收入”、“关联劳务收入”按实际发生数填报。
(2)“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所发生的各项劳务支出。
④第8项“劳务支出”:包括境外劳务支出与境内劳务支出,本项=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劳务支出第1列。
注意:根据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企业年度劳务支出数额不一定全部进入当年损益,该行数据与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提供劳务成本”可能有所出入;与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提供劳务支出数额可能也存在偏差。
⑤第9项“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本项=第10项境外“非关联劳务支出”+第11项境外“关联劳务支出”。
⑥第12项“境内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境内劳务支付的费用,本项=第13项境内“非关联劳务支出”+第14项境内“关联劳务支出”。
2、“境外劳务收入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反映报告企业劳务收入的重要客户,以营业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作为判定标准,营业额占劳务收入总额<10%的不填写,只填写≥10%的境外劳务收入客户及经营情况。包括境外关联方劳务交易重点客户与境外非关联方劳务交易重要客户情况。
“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3、“境外劳务支出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以上的境外交易对象及其交易”:反映报告企业向境外发生劳务支出的重要客户,以营业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作为判定标准,营业额占劳务支出总额<10%的不填写,只填写≥10%的境外劳务支出对象及经营情况。包括境外关联方劳务交易重点客户与境外非关联方劳务交易重要客户情况。
“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附表,反映企业受让无形资产和出让无形资产交易总额,以及境内、境外关联方交易数额。
(二)本表分为两部分:一是报告企业受让无形资产,以及境内外关联方交易等情况;二是报告企业出让无形资产,以及境内外关联方交易等情况。
(三)由于无形资产交易不是企业经常性、主营业务,本表未要求反映无形资产重点项目的关联方交易。本表分别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进行报告。
(四)具体项目的填写
报表*9部分:无形资产受让情况
1、第1列“无形资产受让交易总金额”:填报无形资产交易总金额,从受让项目分类,包括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无形资产所有权两种情形;从交易对象来源分类,分为“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和“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本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
2、第2列、第3列“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填写企业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2列为“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3列为“从境外受让无形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3、第3列、第4列“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填写企业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2列为“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3列为“从境内受让无形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报表第二部分:无形资产出让情况
4、第6列“无形资产出让交易总金额”:填报无形资产交易总金额,从受让项目分类,包括出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无形资产所有权两种情形;从交易对象来源分类,分为“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和"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本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
5、第7列、第8列“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填写企业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7列为“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8列为“向境外出让无形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6、第9列、第10列“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填写企业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9列为“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10列为“向境内出让无形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附表,反映企业受让固定资产和出让固定资产交易总额,以及境内、境外关联方交易数额。
(二)本表分为两部分:一是报告企业受让固定资产,以及境内外关联方交易等情况;二是报告企业出让固定资产,以及境内外关联方交易等情况。
(三)由于受让、出让固定资产不是企业经常性、主营业务,本表未要求反映固定资产重点项目的关联方交易。本表分别固定资产使用权(租金)、固定资产所有权交易进行报告。
(四)具体项目的填写:
报表*9部分:固定资产受让情况
1、第1列“固定资产受让交易总金额”:填报固定资产交易总金额,从受让项目分类,包括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固定资产所有权两种情形;从交易对象来源分类,分为“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和“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本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
2、第2列、第3列“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填写企业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2列为“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3列为“从境外受让固定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受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租金)和固定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3、第3列、第4列“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填写企业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2列为“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3列为“从境内受让固定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固定资产使用权交易(租金)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报表第二部分:固定资产出让情况
4、第6列“固定资产出让交易总金额”:填报固定资产交易总金额,从受让项目分类,包括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租金)、固定资产所有权两种情形;从交易对象来源分类,分为“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和“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本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
5、第7列、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7列为“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8列为“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固定资产使用权交易(租金支出)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6、第9列、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9列为“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10列为“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固定资产使用权交易(租金支出)和固定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附表,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关联方融通资金以及有关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数额;本表对应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等内容。
(二)本表分为两部分:一是报告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收付利息以及融资担保等信息;二是报告企业从境内关联方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收付利息以及融资担保等信息。
(三)有的融资双方尽管不存在直接投资,只要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亦应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四)具体项目的填报说明:
1、表头“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税法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119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间接债权性投资,包括:一是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是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是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其权益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出上述比例的,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但是,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填写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境外关联方资金融通交易”:
(1)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2)“境外关联方名称”:填写境外与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关联方企业的名称。
(3)“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币种”:分别填写该笔资金融通交易的币种,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5)“融资金额”:分别填写该项下“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6)“利率”:填报所融资金的年利率,对于采取其他利率的,换算为年利率填报。
(7)“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8)“担保方名称”:对于融入或融出资金存在担保的,该笔融资对应的该列填写担保机构的名称。
(9)“担保费”:填写担保机构对该笔融资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10)“担保费率”:填写担保机构担保该笔融资计算担保费的“担保费率”,以此了解担保机构是否以此名目转移利润。
3、“境内关联方资金融通交易”:
(1)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2)“境内关联方名称”:填写境内与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关联方企业的名称。
(3)“国家(地区)”:填报中国。
(4)“币种”:分别填写该笔资金融通交易的币种,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5)“融资金额”:分别填写该项下“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6)“利率”:填报所融资金的年利率,对于采取其他利率的,换算为年利率填报。
(7)“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8)“担保方名称”:对于融入或融出资金存在担保的,该笔融资对应的该列填写担保机构的名称。
(9)“担保费”:填写担保机构对该笔融资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10)“担保费率”:填写担保机构担保该笔融资计算担保费的“担保费率”,以此了解担保机构是否以此名目转移利润。
报表第二部分:固定资产出让情况
4、第6列“固定资产出让交易总金额”:填报固定资产交易总金额,从受让项目分类,包括出让固定资产使用权(租金)、固定资产所有权两种情形;从交易对象来源分类,分为“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和“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本列=第7列+第8列+第9列+第10列。对应表二《关联方交易汇总表》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
5、第7列、第8列“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7列为“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8列为“向境外出让固定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固定资产使用权交易(租金支出)和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6、第9列、第10列“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填写企业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的交易金额,其中第9列为“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中涉及关联方交易的金额,第10列为“向境内出让固定资产”中非关联方交易金额;包括固定资产使用权交易(租金支出)和固定资产所有权交易金额。
填报说明:
(一)本表是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的附表,反映企业从境内、境外关联方融通资金以及有关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数额;本表对应表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融资应计利息收入”、“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等内容。
(二)本表分为两部分:一是报告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收付利息以及融资担保等信息;二是报告企业从境内关联方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收付利息以及融资担保等信息。
(三)有的融资双方尽管不存在直接投资,只要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亦应认定为关联方关系。
(四)具体项目的填报说明:
1、表头“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税法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施条例119条规定,债权性投资,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间接债权性投资,包括:一是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二是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三是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与其权益投资的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超出上述比例的,不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但是,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处填写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2、“境外关联方资金融通交易”:
(1)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2)“境外关联方名称”:填写境外与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关联方企业的名称。
(3)“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4)“币种”:分别填写该笔资金融通交易的币种,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5)“融资金额”:分别填写该项下“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6)“利率”:填报所融资金的年利率,对于采取其他利率的,换算为年利率填报。
(7)“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8)“担保方名称”:对于融入或融出资金存在担保的,该笔融资对应的该列填写担保机构的名称。
(9)“担保费”:填写担保机构对该笔融资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10)“担保费率”:填写担保机构担保该笔融资计算担保费的“担保费率”,以此了解担保机构是否以此名目转移利润。
3、“境内关联方资金融通交易”:
(1)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2)“境内关联方名称”:填写境内与该企业进行资金融通的关联方企业的名称。
(3)“国家(地区)”:填报中国。
(4)“币种”:分别填写该笔资金融通交易的币种,如美元、日元、欧元等。
(5)“融资金额”:分别填写该项下“融入资金”、“融出资金”的数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6)“利率”:填报所融资金的年利率,对于采取其他利率的,换算为年利率填报。
(7)“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8)“担保方名称”:对于融入或融出资金存在担保的,该笔融资对应的该列填写担保机构的名称。
(9)“担保费”:填写担保机构对该笔融资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金额,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10)“担保费率”:填写担保机构担保该笔融资计算担保费的“担保费率”,以此了解担保机构是否以此名目转移利润。
填报说明:
(一)根据税法45条规定,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9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为避免境外投资于低税率地区企业故意不分配逃避纳税,加强对受控外国公司的税收管理,保护中国税收益,设计了本表。
(二)本表由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反映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投资情况。
(三)对于企业同时向境外投资两个以上企业的,对每一境外被投资企业分别填写一份本表。
(四)具体填报说明:
1、“企业基本信息”:填写报告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2、“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
被投资外国企业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记账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主营业务范围”、“纳税年度起止”等信息,参照被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或有关投资协议(注意核对信息变更情况)填写。
(1)“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起止时间”按时间段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的种类,如优先股股数及起止时间、普通股股数及起止时间、潜在普通股、债转股等起止时间。
(2)“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写企业持有外国企业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信息。
3、“被投资外国企业是否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避税港等低税率国家、地区名单,如所投资外国企业在避税港国家、地区,则在“是□”中划“√”;如所投资外国企业不在避税港国家、地区,则在“否□”中划“√”。
4、“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是否不高于500万元人民币”:根据有关规定,对于受控外国公司年度利润超过500万元未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的,属于具有税法第45条规定的利用避税港避税的嫌疑,税务机关将调查其税负是否低于中国大陆50%,是否有必要视同利润分配先行征税。因此,对于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利润不高于500万元的,在“是□”中划“√”;对于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利润高于500万元的,在“否□”中划“√”。
5、“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信息”:反映被投资外国企业当年度实际税负情况,包括以下指标:一是“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实际缴纳所得税”、三是“税后利润额”、四是“实际税负比率%”、五是“被投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率”。其中:
税后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缴纳所得税;
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将受控外国公司“实际税负比率%”与“被投资企业法定所得税率”比较,了解其税负较低的原因。
6、“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填报被投资外国企业全部股东信息。根据税法45条、实施条例117条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以及居民企业和个人对外国公司具有“控制”情形时,才可按照税法第45条规定,对于境外受控公司应分配未分配利润的,按视同利润分配先行征税,因此,必须了解受控外国公司是否属于税法45条规定的“控制”情形,必须了解受控外国企业的全部股东信息。
实施条例117条规定的控制关系,包括:一是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二是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此处要求填报受控外国企业的全部股东的“股东名称”、“国家(地区)”、“纳税人识别号”、“持股种类”、“起止时间”、“占全部股份比例%”等信息。
7、“被投资外国企业年度损益表”:列示受控外国企业当年度会计损益的核算过程,以此掌握受控外国公司的实际可分配利润。该项数据可在不同年度间进行比对,从而加强反避税管理。包括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总额、成本、毛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财产转让收益(损失)、其他收入、扣减补偿支出、租金、特许权使用总支出、利息支出、折旧、税金、其它扣除等,从而核算出受控外国企业的年度利润总额。
8、“被投资外国企业资产负债表”:列示受控外国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数据,以此与其损益情况进行某种程度的比对、分析。总资产项目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存货、其它流动资产、向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贷款、对附属机构投资、其它投资、建筑物及其它可折旧财产、土地、无形资产、其它财产等;总负债信息包括:应付账款、其它流动负债、股东或其它关联方贷款、其它负债等;所有者权益包括股本、未分配利润等。
9、“企业从被投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情况”:根据上述信息,判断本年度应分配的股息额,与实际分配的股息额进行比对,计算实际分配股息占应分配股息的比例。以确定企业是否存在应分配未分配情况,其不分配是否存在合理理由。
填报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年度内通过源泉扣缴方式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汇总情况,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印发的《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存在一定对应关系。
(二)具体列次填报
1、第1列“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根据实施条例105条规定,对于到期应支付款项应源泉扣缴税款,到期应支付款项,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因此,此列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2、第2列“其中: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填写企业当年度向境外支付的款项中所包括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款项金额。
3、第3列“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4、第4列“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根据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其中规定双边优惠政策的,并经申请人申请,税务机关同意纳税人享受协定有关待遇的,分别填报“是”或“否”。对于依法不认定为我国境内所得,且不在中国境内征税的劳务收入,其汇出境外应开具免税证明。
(三)具体项目填报
1、第1项“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1月1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97号)规定,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股息之后,可以自行或通过委托代理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申请,提供证明自己为符合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实际受益所有人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应就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2、第2项“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3、第3项“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实施条例7条规定,租金所得的征税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居民企业支付租金应在中国境内按10%扣缴企业所得税。
4、第4项“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此项同时列示商标费和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情况。实施条例7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征税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居民企业支付租金应在中国境内按10%扣缴企业所得税。
5、第5项“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征税时允许扣除财产原值。
6、第6项“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佣金实际上是一种跨境劳务,应就其与中国境内劳务有关的部分扣缴所得税。
7、第7项“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设计费的内容相对复杂,可能包括部分“特许权使用费”和跨境劳务,应就"特许权使用费"部分和其中与中国境内劳务有关的部分扣缴所得税。
8、第8项“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9、第9项“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10、第10项“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1、第11项“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2、第12项“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13、第13项“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14、第14项“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5、第15项“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16、“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17、“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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