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风暴波及国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更显突出。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批准将2008年年底结束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至2009年年底。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企业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
下岗干个体年减8000元税费
《通知》明确,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享受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招下岗者年减4800元税费
《通知》还明确,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按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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