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两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地税机关全面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通知规定,社会保险费按月计征,由缴费单位于次月7日前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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