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年度收入的确认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通常分属于不同的纳税年度,甚至会跨越数个纳税年度,而且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为了及时反映各纳税年度的应税收入,一般情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完工时或进行结算时才确定应税收入。既有利于保证跨纳税年度的收入在不同纳税年度得到及时确认,也保证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第十一条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四)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十二条 企业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测量。
(二)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税法在确认劳务收入时,主要从税收均衡入库角度考虑,只要企业从事了劳务,就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财务人员对跨年度的劳务应给予特别的关注。对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确认收入的,企业应在2008年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对可区分服务费收入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取得的服务费用可在服务年限内分期确认。
例:某企业10月对外售出一台大型锅炉,并为购货单位提供后续检修服务。双方协议,检修服务费按设备不含税价的5%一次性收取,服务期为5年。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2000000元、检修服务费100000元,货款已全部收讫。
分析:企业收取的100000元检修服务费是在设备价款外单独列支的,属于可区分的范围,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000元检修服务费应在企业提供服务的5年期限内分期确认收入,而不是在销售发生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应确认的收入金额为锅炉销售款2000000元+当年应确认的服务费收入5000[100000÷(5×12)×3]=2005000(元),而不是将收到的设备价款和检修服务费2100000元全部用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重复性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收入应用指南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款第八项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上,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例如,物业企业2008年1月收取某公司2008年1-12月物业费,其虽然收到了12个月的物业费,但却只提供了1个月的物业服务,所收的属于后面11个月的"服务费"应当在后面劳务实际提供时再确认为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物业企业在办理1月的纳税申报时仅需申报应归属到1月的服务费所对应的营业税。
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至二十条之规定,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时点有特别的阐述,要求以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作为确认收入的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06)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产生了差异,纳税人应于特别关注,不得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替代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产生时间,以免产生纳税风险。实践中,企业应以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相关款项的日期开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例:A企业2008年1月出租房屋给B企业,合同约定租期三年一签,三年期满时一次性付款。A企业在前两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由于已经按照会计的要求确认收入,因此应按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的规定做收入的纳税调减。第三年,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三年租金收入应一次性确认,则需将前两年的已调减的租金收入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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