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企业尽早了解增值税的转型政策,安排好固定资产投资决策,可以*5限度地从增值税转型政策中获益。本期财税热点就企业在增值税转型后的企业应注意的税务、会计处理进行分析和提示,加强读者的理解和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已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同时配套修订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增值税改革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取消了原条例列举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的规定,企业自2009年1月1日后新购进设备,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本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这一点不同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中部等试点地区实行的新购固定资产增量抵扣。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二、增值税改革的区域
从地域上,此次增值税改革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不分行业不分地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三、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为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不包括营业税纳税人。
2、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并非所有固定资产,按照现行增值税条例对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3、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增值税转型会计处理
(一)税务处理
1、进项税的抵扣范围
①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
②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③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④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2、不可抵扣的范围:
①纳税人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不动产交营业税)
将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生产经营用(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项目等,与存货等资产规定一致)
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③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3、抵扣的其他规定
①规定从2009年1月1日执行,能用来扣除的进项税必须是自 2009年1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在此之前的则不能抵扣。
②抵扣仅限于符合规定的固定资产。
4、进项税的抵扣方法
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
企业处置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会计处理:分增加、抵扣、销售、转出、期末处理五部分
1、增加固定资产会计处理
增加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可采用与增加存货相一致的会计处理方法:
如外购: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会计处理方法与物资采购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致。
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例1:
甲企业从国内乙企业采购机器设备一台给生产部门使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0.5万元,安装费1万元,取得合法发票,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甲企业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5146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350 (5,000*7%+85,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514650
贷:在建工程
514650
2、出售转出的处理(同存货)
对于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消费型固定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或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送他人等都应按市价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
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利润分配——应付普通股股利"、"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按货物的市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和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均视同销售货物,要征收增值税:(1)委托代销;(2)受托代销;(3)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设在不同县的相关机构之间移送货物;(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发放、无偿赠送。
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可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例2:乙公司因购货原因于2009年1月1日产生应付甲公司账款100万元,货款偿还期限为三个月。2009年4月1日,戊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与甲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同意以戊公司生产吊车用作甲公司的生产经营,该设备成本60万,公允价值(计税价)为80万元。假设甲公司未计提坏账准备,戊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80万元,增值税13.6万元。
债权人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8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6.4
贷:应收账款-乙 100
债务人乙公司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甲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
营业外收入 -债务重组利得 6.4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贷:库存商品
60
例3:企业销售生产用已使用固定资产含税价117万,已提折旧10万,该固定资产取得时其进项税额17万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出售时收到价款80万。
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银行存款
117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10
贷:累计折旧
10
出售:
借:固定资产清理
90
累计折旧
1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13.6(80*0.17)
贷: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6
借:银行存款
80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借:营业外支出
2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6
例4:某企业转让2009年前购入其八成新小轿车,固定资产账面含税价30万元,已提折旧0.5万,转让价30.5万,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该固定资产进项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考虑城建税及附加税。
⑴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295,000
累计折旧5,000
贷:固定资产300,000
⑵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305,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05,000
⑶计提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5865.3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5865.385(30.5÷(1+4%)×4% × 50%)
同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4134.62
贷:营业外收入 4134.62(305000-295000-4441.75)
⑷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65.38
贷:银行存款 5,865.38
3、进项税额转出的核算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已按规定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如果相关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用于免税项目和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以及将固定资产用于不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等,应将原已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予以转出,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例5:企业在2009年1月1日后接受捐增含税价为1170万元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借:固定资产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营业外收入
1170
若企业以此项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
借:固定资产:1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
五、关注风险点
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办企业及老企业来说,首先要对照新政策,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慎重筹划好固定资产投资,以*5限度地享受到增值税转型税收政策。
1、关注纳税人身份
目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此次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购进固定资产抵扣政策,因此,对于新办企业及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来说,现在应及时向国税机关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注意购进时间
允许企业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合法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因此,企业要享受政策须在2009年1月1日后购进固定资产,对于在2009年1月1日前购进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适当推迟购入。
3、符合规定条件新增固定资产才能抵扣
若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将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
外购和自制的不动产。
4、企业进口设备取消免税,但进口设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测算该项政策对企业影响,采取相应对策。
5、小规模纳税人降低税率对中小企业无疑是好事,如果可以获得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不多,企业应设法保住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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