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9条第(三)项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商品融资是指基于储备物、存货或在交易所交易应收的商品进行的结构性短期信贷,包括以由物流公司提供监管的商品的仓单、库存、在途货物作为质押担保的融资方式。
企业以大宗商品为依托向银行申请融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多种形态的大宗商品均可进行质押融资,涵盖企业生产加工、成品库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借款人必须是管理规范、经营正常、信誉良好的生产加工企业和贸易流通企业,拟用于质押的商品是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不存在所有权、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企业通过此种融资方式,有效盘活存量资产,解决了资金紧张的局面。
法律规定在质权人占有质物期间,质物虽归质权人占有,但其所有权属于出质人。由于借款人即出质人质押商品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发生转移,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企业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融资金额应确认为企业的负债。贷款结束后,由于企业回购商品的金额包含了融资利息,因此其与原负债的差额应确认为企业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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