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的规定。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即每月或者每季度申报缴纳,年终计算该纳税年度实际需要交纳的税额,实行多退少补。
要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一)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有两种,一类是税收实体法律、行政法规中明文规定的;一类是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实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确定的。本法是属于*9种情形。企业所得税税率按年来设计,但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支出,有必要预缴税款,预缴的期限,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分季预缴,内资税法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本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预缴期间,规定为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一般规模较大的企业,按月预缴;规模比较小的企业,按季预缴。具体的划分方法,将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新的税法实施条例将会进一步明确新的办法。
关于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以前的外资税法规定,对于分季预缴税款的,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原来的内资税法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可以看出,汁算企业预缴所得税的方法一般有两种:(1)以上一年实际应缴所得税为基础确认当年预缴所得税额,也就是企业在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以上年全年实际应缴税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预计生产经营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全年预缴所得税后,再计算确定每期预缴税额。(2)以各预缴期的实际应税资料计算预缴所得税额,它是按纳税人每期 (月或季)的实际计税资料计算每期应缴所得税额。由于是预缴所得税,可以不进行各项差异的纳税调整,即直接以当期财务会计的利润总额(账面利润)乘以所得税税率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待新的规定出台后,按新的政策执行。
本法所规定的预缴税款,在计算方法上是否还延用原内、外资税法的规定,需要在新税法的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
(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
本条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本条规定“十五日”是沿用以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9,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税款,即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二,纳税人交税对象是税务机关,而非其他单位和个人;第三,预缴税款的同时,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在企业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二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三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或者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方式
1.汇算清缴的期限
以前对内外资企业有不同的期限要求,对内资企业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是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本条统一了内外资待遇,统一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根据本条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纳税人已按照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3.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白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纳税人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经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后,办理结算税款手续。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的税款超过全年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具体办法待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执行新的政策。
(四)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附送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考虑到财务报告是进行汇算清缴必需的资料,其他的相关资料的种类将在有关规定中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规定,纳税人(包括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成员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同时规定,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具体的办法待新的相关规定出台后,执行新的政策。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和清算所得纳税的规定。
本条延用以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要准确理解本条的规定,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
(一)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形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为了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本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既防止偷税漏税,又提高了征管效率,节约了成本。税务机关在此情况下,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以该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来计算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多退少补。
(二)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只开展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所以对清算所得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必须在企业进行注销登记之前缴纳。《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须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本条的规定延续了这一政策。
2.企业就其清算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原来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用公式表述是清算所得=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实缴资本。外商投资企业因解散、合并、终了进行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并以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指权益类科目的基金,不包括负债类科目的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清算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清算所得=资产净值或剩余财产-(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具体办法待新的实施条例出台后,执行新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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