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出台的背景
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是从1991年开始的,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发(1991)12号)》,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其后,根据形势的需要,1996年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扩展到国家高新区外(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科技大会之后,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取得了迅猛增长,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截止到2007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约32347家。电子与信息领域中19957家企业中有15800家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占领域中的近80%,生物医药技术领域中的84%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下图)
但是,从全国企业科技创新的情况看,形势并不乐观。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企业技术创新形势不容乐观。近年来,国际科技竞争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瓶颈问题。
实践证明,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国家长远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是内生的,核心技术是买不来的。我国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掌握主动权,就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大研究开发投入,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发展方式上,我们必须进行战略性调整,必须突出创新能力建设。如果继续强调生产能力,片面追求经济规模而忽视创新能力建设,那么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停留在高新技术产业链和价值链低端,核心技术永远受制于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也将无法按期实现。因此,出台符合新形势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势在必行。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科技部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4月14日正式发布。同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至此,作为《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文件的《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已全部出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在全国已经全面启动。
二、与老《办法》相比,新《认定办法》四大亮点
突出自主创新,规范认定标准,加强政策协调,完善管理体系,实现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是《认定办法》的新特点。具体表现在:
1、贯彻国家自主创新战略,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是《认定办法》最重要的一个特点。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建设自主创新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这里边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二是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将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必备条件;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办法》明确了研究开发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认定标准规范统一,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存在一个很大的不足,就是没有规定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特别是对研究开发活动一直没有给出评价标准和费用归集标准,致使各地在实际操作时,缺乏统一可测的标准。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认定办法》经过大量调研,借鉴国际经验(OECD、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结合我国实际,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界定标准及费用归集标准。同时,对科技人员、研究开发人员、知识产权等相应指标也给予了明确说明。这就使得《认定办法》在认定标准上更加准确规范,操作起来尺度一致,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
3、建立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的长效机制,构建责权分明、监管与操作分离的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一次重大改革。
为了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4、取消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统一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新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的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三、认定管理工作体系构成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4、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五、认定条件解读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企业获得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途径有两种方式:
(1)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来获得产权权属。
(2)通过与技术供应方协议约定,获得技术供应方同意在全球范围内享有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权利的方式来获得。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时间上要求五年的独占许可期,同时这五年的独占许可期内也应在高新技术资格的有效期内。空间上强调是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占许可,而不仅仅是中国境内的独占许可权利。
就如何辨别知识产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指引》提供两种查询方法: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2)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重点领域》规定的范围。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它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分别应达到30%和10%的比例要求。
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试验、测试等工作的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三类。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
办法规定,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占比不低于60%.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内部研究开发活动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与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机构完成的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假设某企业2008年进行高新资格认定,首先根据该企业2007年度的销售收入总额确定研发费用占收入的比例,比如企业2007年度的销售收入是4000万元,小于5000万,那么所对应的比例为6%.然后再确定企业2005、2006、2007的研发费用并累计相加,除以这三年的销售收入的总额。根据商数是否高于6%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这个条件。
1、研究开发活动的确认:
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对“创造性”和“实质性改进”的理解)
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判断方法:行业标准判断法、专家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
研究开发项目的确定:研究开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独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
2、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
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
《指引》要求企业在确认研发活动时,应对其研发活动的投入进行量化。对研发费用性质及类型作出了明确的分类,共分为八类。
(1)人员人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6)无形资产摊销: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可以据实申报,专家评审时按80%计入。
(8)其他费用: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技术转让收入、技术承包收入、技术服务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六)企业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
1、除必须满足所有上述“门槛指标”外,企业还应在“引导指标”考评中得到70 分以上(满分100 分)才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引导指标”分别是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四项指标。采取加权记分方式,满分100分,得分须在70分以上。
其比重如下:
每项指标分数比例分为六个档次(A,B,C,D,E,F),分别是:(0.80-1.0)、(0.60-0.79)、(0.40-0.59)、(0.20-0.39)、(0.01-0.19)、(0)
各项指标实际得分=本指标赋值×分数比例
评价指标以申报之日前3个年度的数据为准。如企业创办期不足3年,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
2、指标描述
指标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
□A. 6项,或1项发明专利
□B. 5项
□C. 4项
□D. 3项
□E. 1-2项
□F. 0项
说明:
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指标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
□A. 4项以上
□B. 3-4项(不含3项)
□C. 2-3项(不含2项)
□D. 1-2项(不含1项)
□E. 1项
□F. 0项
说明:
同一科学技术成果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指标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A. 5项都符合要求
□B. 4项符合要求
□C. 3项符合要求
□D. 2项符合要求
□E. 1项符合要求
□F. 均不符合要求
指标4~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
总资产增长率=1/2(第二年总资产额÷*9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第二年销售额÷*9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说明:
在计算会计年度内企业未产生销售收入或成长性指标为负的按0计算;*9年销售收入为0的,按两年计算;第二年销售收入为0的,都按0计算。
此项指标计算所依据的数据应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报表为准。
举例:
“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指标中,拥有6个知识产权将可评为A档,A档对应的分数比例为(0.80-1.0),因此,该项指标的得分为24 分(30×80%)到30分(30×100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指标中,4项技术成果转化可评为B档,相应的得分为18分(30×60%)到23.70分(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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