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第二议定书及税务主管当局代表换函的通知》(国税发[2008]70号),《对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做出了修改。其中取消了《安排》第五条第三款(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生效时间为2008年6月11日。
风险提示
按照国税函[2007]403号文的规定,由于协定条款中“一方企业派其雇员到另一方从事劳务活动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6个月的规定”仅提及以“月”为计算单位,所以执行中可不考虑具体天数。由于只计算到月而不到天,就会出现即使在7月31日入境,当月也算1个月的不合理的情况。
因此第二次议定书改变了国税函[2007]403号文的做法,同时在协定中直接不用“六个月”的说法,而是直接明确用“一百八十三天”代替,在计算上更加简单明了。相对而言,通过天数判定常设机构时,计算到天比计算到月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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