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全面调整耕地占用税,其中青岛市四方区、李沧区为全省*6的每平方米45元,其他各县(市、区)的适用税额均在20-40元/平方米之间,以保护日益稀缺的耕地资源。
为提高耕地占用门槛,山东明确规定,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其中,青岛市崂山区、淄博市张店区每平方米40元;烟台龙口市每平方米38元;济南市六区一市每平方米30元;全省其他各县(市、区)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普遍在每平方米20-30元之间,其中最低为烟台市莱山区每平方米20元。
山东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按照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应当在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免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其耕地占用税按照此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