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北京成功申办奥运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来支持奥运会的筹办。其中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29届奥运会补充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8号)等,优惠的范围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这些优惠政策涉及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委会、中国残联等组织涉及奥运的主要活动,同时也对企业、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参与奥运、支持奥运的行动给予了肯定和鼓励。具体来说,对"北京奥运"的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捐赠与赞助。即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作为"北京奥运"的合作伙伴或国际奥委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向北京奥组委提供捐赠与赞助,以及个人向北京奥组委提供捐赠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即企业为获得生产或销售带有"北京奥运"标志、吉祥物等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而向北京奥组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奥组委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北京奥组委在筹办及举办奥运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购置、拥有或使用的车辆船舶等相关事项的税收优惠政策。
——奥运转播事项。主要包括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简称BOB)与国际奥委会所属奥林匹克广播服务公司转播奥运事项获得的收入和所得,以及为转播奥运事项而租赁或进口的转播设备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其他特定单位的相关事项。主要包括国际奥委会来源于中国境内、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收入,国际残奥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与北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中国奥委会在北京奥运会取得的收入,以及中国残联在北京残奥会上取得的收入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既符合以往奥运会中的税收惯例,又切实减轻了奥运会组织者、参与者的税收负担,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成功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决心和信心。
※"北京奥运"捐赠与赞助
所谓捐赠,是指企业或个人对外无偿赠送和捐献各种资产的行为。由此可见,"北京奥运"捐赠,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以及个人为支持第29届奥运会而捐赠资金、物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北京奥运"捐赠限于向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无偿捐赠的用于"北京奥运"的资金和物资。
所谓赞助,是指企业或个人以现金或实物等形式赞助某个单位或某项活动,从而达到宣传或扩大自身影响等目的的各种无偿赞助支出。由此可见,"北京奥运"赞助,是指企业、社会组织、团体以及个人为支持第29届奥运会而无偿赞助资金、物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北京奥运"赞助限于向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赞助的用于"北京奥运"的资金和物资。
由上述对捐赠与赞助的定义可以看出,"北京奥运"捐赠与"北京奥运"赞助尽管都是无偿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简单地说,就是"北京奥运"捐赠是无条件的,捐赠人不求任何回报;而"北京奥运"赞助则是有条件的,赞助人往往通过赞助"北京奥运"获取"北京奥运"合作伙伴、供应商等资格,从而达到宣传和扩大赞助人影响,提升赞助人或其产品的形象和价值的目的。
一、企业如何赞助"北京奥运"
自2001年7月31日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齐宣布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会主办权后,"北京奥运"一直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它的筹办过程受到了各方面的关注与支持,为各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企业提供了向世界宣传自我、展示自我,拓展国际市场,提升企业形象的绝佳机会。
为此,北京奥组委专门开发设计了"北京奥运会"赞助计划,为赞助企业提供使用"北京奥运会"、中国奥委会和中国奥运代表团品牌进行市场开发的机会。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通过该计划从资金、产品、技术、服务等多方面支持"北京奥运会",同时,有效地提高企业或产品的牌的知名度。
按照赞助计划,对"北京奥运会"的赞助包括了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国际方面为国际奥委会第六期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即TOP计划),在国际范围内对整个奥林匹克运动提供支持,包括支持北京奥运会。按照该计划向国际奥委会并通过国际奥委会向"北京奥运"提供赞助的企业,称为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即TOP合作伙伴),拥有全球奥林匹克市场开发权,也是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奥运会组委会和199个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及奥运会代表团的官方赞助商。TOP合作伙伴在为奥运会提供庞大的资金、技术、产品和人员支持的同时也取得了丰厚的回报。TOP合作伙伴,在被指定的产品类别中拥有排他的市场营销权利和机会,可在世界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并且可与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和奥运会组委会制定市场开发计划。除了全球市场开发机会外,TOP合作伙伴还将享受以下权益:(1)使用所有的奥林匹克形象以及产品上相应的奥林匹克名称;(2)奥运会款待的机会;(3)直接广告和促销机会,包括优先进行奥林匹克电视转播广告;(4)现场优惠和特许及产品销售、展示的机会;(5)打击隐蔽营销。
在国内方面,"北京奥运会"赞助计划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次:(1)北京2008年奥运会合作伙伴;(2)北京2008年奥运会赞助商;(3)北京2008年奥运会供应商(包括[*{7}*]供应商和非[*{7}*]供应商)。
赞助计划的每个层次都设定了赞助的基准价位。除供应商计划中的非[*{7}*]供应商外,每一产品类别中只征集一家赞助企业,即国际奥委会的全球合作伙伴和北京奥组委合作伙伴、赞助商享有产品类别的排他权。但作为奥运的市场营销权,需要合作伙伴和赞助商继续赞助奥运会才能获得使用奥运品牌资产进行市场营销、推广的权利。
赞助企业除了向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不口中国奥运代表团直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外,还有一种重要的赞助形式是提供现金等价物,也就是提供可用现金衡量的产品、技术、服务(如航空、通讯、保险等)。
作为回报,赞助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权益,主要包括:(1)使用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称谓进行广告和市场营销活动;(2)享有特定产品、服务类别的排他权利;(3)获得奥运会的接待权益,包括奥运会期间的住宿、证件、开闭幕式及比赛门票,使用赞助商接待中心等;(4)享有奥运会期间电视广告及户外广告的优先购买权;(5)享有赞助文化活动及火炬接力等主题活动的优先选择权;(6)参加北京奥组委组织的赞助商研讨考察活动;(7)北京奥组委实施赞助商识别计划和鸣谢活动;(8)北京奥组委实施防范隐性市场计划,保护赞助商权益。根据赞助价值的不同,合作伙伴、赞助商和供应商享有不同的权益回报。
与此同时,北京奥组委获得了国际残疾人奥委会的授权,组织、举办"北京残奥会",同时也获得了"北京残奥会"的市场开发权利。"北京残奥会"不同级别的赞助企业将相应地享受到不同的回报,包括残奥会会徽、中国残奥会授权称谓在广告方面的使用权、特别产品服务类别的开发权、残奥会的接待权利、场地广告、户外广告的优先购买权等,以及参加北京奥组委组织的相关赞助商研讨、考察合作,参与市场计划并受到保护。
二、对"北京奥运"的捐赠与赞助所涉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对捐赠与赞助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采取不同的做法。对于捐赠,为了防止企业借捐赠转移利润,减少国家税收,并适当引导企业捐赠方向,按照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及第十条的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仅限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的比例限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对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法上有严格的限定,是指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向教育、民政福利事业、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和向指定文化事业的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性的捐赠及赞助支出则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至于赞助支出,可划分为广告性质的赞助与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两类,税法上的赞助支出一般是指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纳税人向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广告业的部门赞助的广告性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中国政府为支持奥林匹克运动,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等社会力量捐赠与赞助与支持"北京奥运",特别发文对这些捐赠与赞助给予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允许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力支持第29届奥运会,而向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捐赠、赞助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与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对赞助"北京奥运"的部分企业特别批文,对这些企业因赞助北京奥运而享受的"赞助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的优惠给予了进一步的明确,即这些企业以技术、产品、服务等形式赞助北京奥运时,可以以这些现金等价物的市场价值在税前扣除赞助支出。到目前为止,下发的特别批文包括主要财税[2005]54号、财税[2006]163号、国税函[2006]771号、国税发[Z006]13号、国税函[2006]671号、财税[2006]36号、财税[2007]38号等,涉及的企业分别是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搜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源讯(北京)公司和欧米茄(瑞士)公司等。
按照上述规定,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的奥运捐赠与赞助优惠涵盖了北京奥组委、中国奥委会、国际奥委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等涉及"北京奥运会"的主要组织机构。同时,北京奥组委与"中国残联"签署有《残疾人奥林匹克联合市场开发协议》,由北京奥组委统一进行"北京奥运会"与"北京残奥会"的市场开发。因此,上述优惠实质上也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北京残奥会"以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捐赠与赞助,完全能满足"北京奥运"以及"北京残奥会"的需要。从优惠内容看,不受税前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全额扣除的特别规定,大大减轻了捐赠与赞助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可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提供捐赠与赞助的积极性。
同时,北京市政府还专门为港澳台侨同胞成立了接受捐赠的临时机构-"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接受港澳台侨同胞为奥运场馆建设的捐款,并明确将此款(含利息)全部专项用于市政府指定的"北京奥运会"专用场馆游泳中心(水立方)的建设,捐款人可以指定其在国内的企业进行捐款。对于此项捐赠,财税[2006]128号文件认定,捐赠人指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共建委"的捐赠符合有关奥运捐赠的规定,其所捐赠的资金、物资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此外,允许捐赠绐"2008"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2008"工程是指北京地区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建设的全面比赛场馆和训练场馆(包括中央单位所属),以及奥运村、媒体村、国家会议中心、数字北京大厦、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等5个相关配套设施工程。这些工程是确保"北京奥运"成功举行的最重要的硬件条件。
"2008"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处理大量的事务,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为此,北京市政府成立了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统筹"2008"工程建设重要事务,包括接受企业对"2008"工程建设的捐赠物资。对于此类捐赠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的规定。因此,捐赠人捐赠给"2008"工程建设的物资支出,也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在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北京奥运"的资金、物资支出做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的政策规定的同时,还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享受奥运捐赠与赞助税收优惠时的具体税务处理进行了明确。具体税务处理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北京奥运"的捐赠可凭市民政局开具的捐赠凭证,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支出;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北京奥运"的赞助支出,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须凭北京奥组委等单位开具的《奥运会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进行税前扣除。
上述单位每年可全额抵扣捐赠、赞助支出,应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反映于纳税申报表,并附相关捐赠凭证及列明赞助金额的专用发票复印件。
2、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奥组委,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书立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时,应履行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在产权转移书据上粘贴印花税票。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奥组委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属于上述行为,纳税人本应自行完税。但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对北京奥运的热情与支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中明确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3、境外企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北京奥运"进口物资的税收优惠
"北京奥运"不仅令国内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十分关心,也得到一些境外企业、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热,情关心与支持,他们以各种形式无偿捐赠"北京奥运".对此,中国政府同样给予鼓励,但对境外企业的赞助、捐赠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捐赠,因其性质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的相关规定,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与使用特许权利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除赞助计划外,北京奥组委另一项重要的市场开发计划就是"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计划与"北京残奥会"特许经营计划。其中,"北京奥运会"特许经营计划是通过授权合格企业生产或销售带有"北京奥运"标志、吉祥物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品的方式,由特许经营商向北京奥组委支付特许权费;"北京残奥会"特许经营计划是北京奥组委特许经营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指北京奥组委授权的特许经营商生产或销售带有"北京残奥会"标志、吉祥物、中国残奥会标志等残奥知识产权的产品,由特许经营商向北京奥组委支付特许权费。特许经营计划还有一个组成部分,就是奥运纪念邮票和邮品计划,即根据市场的需要生产和销售带有"北京奥运"会徽、火炬接力以及"北京奥运"标志和形象的邮票和邮品。
特许企业须经北京奥组委授权。"北京奥运会"的特许经营企业也是"北京残奥会"的特许经营企业,可以生产、销售带有残奥品牌资产的特许产品。北京奥组委负责制定特许经营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主要行使授权、审批和管理职能,授权企业生产和销售特许商品,批准企业产品方案及开店申请,收取特许权费及相关费用。特许企业根据北京奥组委授权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其中特许生产商主要进行商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特许零售商主要从事特许商品的销售,双方签订合同建立直接的购销关系,按照商业方式运作。特许企业通过特许商品的生产、销售获得回报,但不享有与奥运会或残奥会品牌相联系的市场营销权。
特许企业向北京奥组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对特许生产商而言,需要向北京奥组委交纳最低保证金和特许权费;二是对特许零售商而言,需要向北京奥组委交纳特许加盟费和市场营销费。
企业获取生产或销售带有"北京奥运"标志、吉祥物等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为取得这项资产而向北京奥组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及相关费用,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分期摊销。同时,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允许企业对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分期扣除。
对企业而言,其向北京奥组委交纳特许权费而取得的生产、销售带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的行为属于商业运作,中国政府未在此方面给予特别的优惠。企业须照章缴纳在生产或销售货物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款,如:企业生产、销售带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产品,须缴纳因生产、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增值税;若生产的货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还须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缴纳消费税;企业因生产、销售带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产品而获得的所得,也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上述经营过程中,还会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不再一一列举。
此外,对"北京奥运网店"通过网络销售的"北京奥运"特许商品属于电子商务。我国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并没有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北京奥运网店"也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目前"北京奥运网店"网上销售"北京奥运"特许商品应同通过专卖店销售一样,照章缴纳在销售货物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款。
※ 对"北京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税收政策
"北京奥运"需要建设大量的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这些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建设具有不同的模式,其中,就开发建设负责单位而言,有的由国家体委等中央政府部门负责,有的由北京市发改委等北京市政府部门负责,有的由相关公司按公司化运作;就开发建设资金而言,有的是政府拨款,有的是北京奥组委筹集,有的是社会各界捐赠,有的是公司化运作;就奥运会后场馆的使用方式而言,有的由政府管理继续用于体育赛事和社区群众性体育锻炼场所,有的交由所在高校使用,也有的用于商业化用途。
针对"北京奥运"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不同开发建设模式,中国政府采取了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一是免征由于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而占用耕地须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二是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奥运"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中国政府与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承担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开发建设的,因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纳税人,一般不承担纳税义务;四是对其他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承包商,未给予特别的税收减免,这些开发商、承包商需要按照现行税收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一、"北京奥运"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所涉及的税收税收政策
"北京奥运"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应比照现行房地产开发商,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主要涉及以下税(费):
(1)营业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主要在两个方面涉及营业税:一是开发商发生有偿转让奥运场馆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这包括了开发商将场馆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但是若开发商以场馆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则不征营业税。二是奥运会后开发商若将奥运场馆出租赚取租金收入,这种行为属于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行为,也应缴纳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只对国内非外资性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非外资性质的开发商承担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也应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按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商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应纳税所得额为开发商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25%的适用税率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此外,场馆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4)土地增值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负责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商若发生转让奥运场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其征税对象为转让场馆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按规定计算的增值额,税率为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分别是30%、40%、50%、60%四档。
(5)房产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向房屋产权人征收(不涉及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其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自用房产以房屋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二是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拥有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产权的开发商,须按上述规定缴纳房产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征收。其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因此,拥有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商,需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7)城市房地产税。按《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税种。如果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需要按上述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8)印花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印花税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的凭证征收。若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涉及签订场馆产权转移书据的,则应按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若开发商将场馆出租用于生产经营,其书立的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
(9)契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契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其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承受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
以上内容只是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开发商在建设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的过程牛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在有些情况下开发商也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车船税等其他税费。
二、"北京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承包商涉及到的税收政策
"北京奥运"比赛场馆及其配套设施的承包商应比照现行房地户承包商,即建筑商,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属于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即以从开发商处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总和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负责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承包商存在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则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同时总承包商还应为其分包或者转包的工程业务扣缴其应纳的营业税。
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承包商还需要按照现行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这些税费的计算征收办法与上述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商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与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开发商类似,以上介绍的也只是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承包商在建设奥运场馆的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税种,对承包商可能涉及的其他诸多税种,这里也不再赘述。
三、"北京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所涉及的税收政策
中国政府为鼓励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特对占用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占用前三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从事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的单位(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征收耕地占用税。但为了支持北京市举办2008年奥运会,中国政府已同意免征由于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而占用耕地须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关于奥运会场馆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财税[2004]38号)。
到目前为止,共有11项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占用了农用耕地,已享受了国家特批的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这些体育场馆分别是:奥林匹克公园、国家曲棍球场、北京工业大学体育馆、奥林匹克水上公园、北京乡村赛马场、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中国农业大学体育馆、老山自行车馆、北京射击馆、丰台棒球场、小汤山垒球场。上述11项场馆建设项目共占用土地9096.6亩,其中占用耕地面积1326.2亩。
对"北京奥运"场馆及其配套设施建设涉及耕地占用税的减免应采用报备管理的方式,即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局网站(http://aofu.tax861.gov.cn)下载《第29届奥运会税收减免税报备表(耕地占用税)》,于每次在获准占用耕地之日起1个月内向北京市地税局奥运税务办公室提交报备表。若纳税人递交资料合格,北京市地税局将予受理并对其进行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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