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区房屋买卖双方通过订立虚假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如实申报缴纳有关税收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决定先在北京、重庆、青岛、深圳、南京、杭州、丹东等城市开展应用评税技术核定计税价格工作。
意见明确,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总体的思路是,按照房地产评税原理,在测算房地产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的工作基础上,开发计税价格核定模块,建立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核定应用功能,并将其应用到实际征管工作中核定计税价格,用核定结果与纳税人申报价格相比较,按照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征收交易环节各项税收。在核定功能的应用过程中,通过定期评测核定效果,及时调整基准价格和价格影响因素修正系数,调整完善核定模块。同时,以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
此外,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的原则,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框架下,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争议处理办法,建立争议解决机制。首先要履行事前告知程序。在纳税人申报前,应向纳税人告知虚假申报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其次,纳税人对核定价格持有异议的,各地根据本地情况探索解决方式,例如,可采取由征收机关指定具有公信力及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确定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小组,派人员(两人以上)实地勘察房产情况,根据查看情况参照计算机核定价格,酌情确定计税价格;从银行等相关部门获取房产交易的资金往来记录作为计税依据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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