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2月29日以国税发[2007]132号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2日,中税协为指导注册税务师理解该业务准则,发布了《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中税协发[2008]016号)。
注册税务师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事项进行鉴证,适用该指南。中税协称鉴于该准则指南及工作底稿文件容量大,不便印发邮寄,请各地登录中税协网站——中税协文件栏目下载。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共分为六章四十七条。对清算鉴证业务的各个业务流程做了详细的规范和指导。
《准则》对普通标准住宅核算情况的认定做了指导,对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将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照顾的项目与其他征税项目分开进行清算。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时,对普通标准住宅项目,应根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来确认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鉴证,《准则》指出,重点是财务费用,应区分据实扣除和按率计算扣除两种情况进行鉴证。对于据实扣除的,要鉴证利息支出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情况,并要求纳税人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据;对于按率计算扣除的,要关注计算基数,只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包括开发费用。
对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鉴证,《准则》提示应关注以下问题:
(一)准予扣除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三)对于地方政府规定的,在销售环节缴纳的费用或基金,应允许记入土地成本。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加计扣除标准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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