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税局日前下发《关于生态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8]58号),对省内采矿企业按规定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允许其在缴纳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自2007年度起执行。
有关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税前扣除问题,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精神,凡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允许在缴纳当期税前扣除。
纳税人生产经营期间为生态环境恢复工作而发生的治理费用允许在当期据实税前扣除。纳税人应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返还的保证金(含利息)冲减当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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