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临界点税务筹划浅探来源:《财会通讯》作者:冷琳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在税收制度中,许多税收处理差异是以数量标准为依据的,由此形成了许多“质量互变”的边界,即纳税临界点。通过对临界点的使用可以很好的降低税负。本文拟运用定量分析方法揭示有关起征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临界点税务筹划策略。本文提及的纳税临界点策略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描述,对复杂企业的实践情况进行了抽象,具体包括:假定企业只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小税种;假定企业处在不变的市场环境中,不考虑相应的经济波动风险和政策风险。同时对筹划策略作如下说明:筹划成本只是方案中可量化的机会成本,不考虑人员成本、购买费用等;筹划收益表现为应纳税额的减少和货币的时间价值;策略的选择标准为税后净收益*5化。  一、起征点税务筹划  假设流转税起征点为X,流转税税率为T,所得税税率为t,显然起征点之下,计税依据越高,税后收益越大。按照原理描述,需要进行税务筹划的行为是计税依据略超过起征点的情况,为方便分析,直接用价格表示计税依据。设筹划前定价为P=X+△X(即在起征点金额加上一个△X,其中△X≥0,P≥X),则筹划方案为降低价格至X(即降价△X):  筹划成本=△X+P·T·t  筹划收益=P·T+△X·t  筹划净收益=P·T+△X·t—△X-P·T·t  =(P·T-△X)·(1-t)  合理的税务筹划策略是筹划净收益大于0,即:  (PT-△X)·(1-t)>0  即(PT-△X)≥0  将AX=P-X代入,得:  P≤X÷(1-T)  税务筹划净收益的公式说明流转税的起征点筹划与所得税无关。价格位于[X,X/(1-T)]区间内所有点都可以通过税务筹划使得税后收益增加。而换一个角度来看,这意味着[X,X,(1-T)]区间内所有点,尽管税前收益较高,但考虑到税收因素影响,纳税人的实际收益反而小于临界点处,因此不是纳税人的*3定价点,该区间可以定义为“价格禁区”。  此外,我国税收制度中,除明确规定的起征点外,还存在一些符合起征点性质的特殊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售价超过原值的,要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这些规定实质上是两级全额累进税率,属于“隐性起征点”,同样存在税务筹划空间。  二、增值税临界点筹划  (一)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增值率临界点”假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均为t1,应纳税额为T1,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t2,应纳税额为T2,销售收入为S,购进货款为B。将(S—B)÷B定义为增值率,用RVA表示。则:  RVA=(S—B)÷B  S=B·(I+RVA)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反比,原因是较低的征收率优势逐步胜过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优势。而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率与其税收负担成正比,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则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越少。下面对两种纳税身份进行分析:  T1=(S—B)·t1  T2=S·t2  T1-T2=(S-B)·h-S·t2  =B·RVA·t1-B·(1+RVA)·t2  =B·[RVA·t1-(I+RVA)·t2]  由此得出结论:当RVA·t-(I+RVA)·t20时,即RVA>t2÷(h-t2)时,T1>T2,从税负角度来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因此增值率临界点为t2÷(t1-t2)。  (二)影响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销售额临界点”增值率临界点分析是建立在购进货物种类单一,扣除率也*10的前提下,而在现实生活中企业购进的货物种类很多,且有些特殊商品(如农产品)扣除率会有所差别。因此利用增值率临界点进行筹划空间分析就会受到较大限制,更一般意义上的判断在于对销售额临界点的判断。假设应税销售额为S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Ti,可抵扣项目金额为Kj,扣除率为Tj,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税率为t,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Si·Ti)-∑(Kj·Tj)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Si·t  两者税负均衡时须满足:  ∑(Si·Ti)-∑(Kj·Tj)=∑S1·t  满足等式的销售额被称为纳税人税负无差异点,可以作为一个临界点。在一般化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具体分析,假设企业销售货物适用统一税率,即Ti=T,代人化简得:  S=∑Si=∑(Kj·Tj)÷(T-t)  在税务筹划中,扣税金额属于无关变量,假设符合规定的扣税额为常量,即:  ∑(Kj·Tj)=K  则此时临界点为:  S=K÷(T-t)  筹划方法为:当实际销售额>S,从税负角度看,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当实际销售额风险”。  (三)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行为核算方式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其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否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假设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t1,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适用税率为t2,本月增值税业务额为S,营业税业务额为R,若分开核算,则:  T=S÷(1+t1)·t1+R·t2  若统一核算,则:  T=(S+R)÷(1+t1)·t1  因此税负均衡点为:  S÷(1+t1)·t1+R·t2=(S+R)÷(1+t1)·t1  即t2=t1÷(1+t1)  如果将t1÷(1+t1)定义为不含税征收率,当营业税税率小于不含税征收率时,分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大于不含税征收率时,统一核算有利;当营业税税率等于不含税征收率时,核算方式无差异。  三、企业所得税临界点筹划  (一)全额累进税率引发的临界点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显然,企业所得税执行的是三级全额累进税率,在临界点上下税负差异很大。假设企业筹划前应纳税所得为x万元(X>10),适用税率为33%,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扣除支出Y万元,使得X-Y  筹划成本=Y(万元)  筹划收益=33%X-27%(X-Y)  =0.06X+0.27Y(万元)  筹划净收益=0.06X+0.27Y-Y  =0.06X-0.73Y(万元)  方案可行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0.06X-0.73Y>0  (1)  X-Y≤10  (2)  X>10  (3)  化简(1)式,Y  X-10  即X≤10.893  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应纳税所得大于10万元且小于10.893万元时,可以利用所得税优惠税率进行税务筹划,筹划方案为:新增税前可列支支出使应纳税所得正好等于10万元。同理可推出第二个临界点(即3万元)的筹划空间为:筹划前应税所得大于3万元且小于3.0927万元。  (二)附加扣除引发的临界点我国税法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未达到10%的,不得加扣实际发生额的50%。由此可以看出,当盈利企业本年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接近10%时,可以利用这种附加扣除规定,使其符合标准,从而获得费用附加扣除。假定上年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s,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为R,显然R  筹划成本=T  筹划收益=(1+50%)x33%(R+T)-33%R  =0.165R+0.495T  筹划净收益=0.165R+0.495T-T  =0.165R-0.505T  此方案可行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R(4)  R+T≥1.1S  (5)  0.165R-0.505T>0  (6)  化简(6)式,T  1.1S-R=0.33R  即R=0.8271S  此时*3的T=I.1S-R。由此得出结论:当本年已经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达到了上年的82.71%以上,并且增长率尚未超过10%时,可以进行税务筹划。此时的筹划方案为:新增研究开发费用,使得本年的研发费用正好比上年增长10%。此外,研发费用的附加扣除必须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且国家对于研发费用给出了一定的范围,即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并要绝对禁止将不能列入研发的其他费用并入研发费用中去,否则不但不能节税,还会造成较大的行政风险,并可能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