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缴税金―应交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子目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刘民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7月1日起,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抵扣的方法,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同时出台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销售本企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项固定资产原取得时,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的,销售时计算确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销售收入依适用税率征税,并按下列方法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如该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已记入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在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同时,等量减少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余额并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如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余额小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的,可将余额全部转入当期进项税额抵扣;2、如该项固定资产未抵扣或未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应抵扣使用过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直接记入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可以看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会计处理规定和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我认为,应当在“应缴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固定资产销项税额”这个子目,以便把会计处理办法和若干问题的规定很好地衔接起来。  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后,增值税的核算应当在“应缴税金”科目下的两个明细科目核算,  一是“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该科目可以说是核算除固定资产以外的所有的增值税的相关数据,二是“应缴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该科目仅限于核算固定资产增值税的相关数据。同时增加“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子目,用于核算固定资产销项税额,而不应当把销售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下核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处理规定和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致性。  在企业基本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的情况下,企业销售的固定资产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核算和在“应缴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核算,其结果是不一样的。在前个科目,不仅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得不到抵扣,反而会提高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举一个例子,企业的本期同上期相比,增值税税额没有增长的前提下,企业当月发生数据如下,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5万元,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取得固定资产销项税额2万元,当月进项税额5万元,销项税额4万元。如果销售固定资产在“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科目下核算,当月的销项是额为6万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5万元得不到抵扣,还需要交纳1万元的增值税。如果销售固定资产在“应缴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科目下核算,企业当月的销项税额为4万元,进项税额为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1万元。同时企业由于销售固定资产的销项税额为2万元,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5万元,期末留抵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为3万元。可以看出,企业的会计处理不同,结果是不同的,我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法比较合适的。  现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增加“应缴税金―应抵扣固定资产增值税(固定资产销项税额)会计科目,企业当月固定资产销项税额小于当月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会出现次月纳税申报表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小于防伪税控的报税数据,这就需要税务机关的办税窗口人员用文字来说明。  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企业2004年7月1日以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加强管理。对购入的固定资产按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设置明细账,在明细帐上标明购入固定资产的总价、价款、增值税税额、防止企业在销售固定资产时重复计提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做到应收尽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