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出口退税政策的几点认识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杜继国赵光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我国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始于1985年,1994年财政体制重大改革以后,结合增值税条例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率政策。从1994年至今,根据我国中央财政承受财力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口退税率几经调整,在17%、13%与9%、6%、3%之间上下波动。为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发挥出口退税对出口商品结构的调节作用,2003年10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出口货物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调整中央财政全额负担的做法,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担)。出口退税改革一年多来进展总体顺利,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全部还清了历年拖欠的出口退税,建立了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调动了企业出口积极性,优化了出口商品结构,促进了外贸出口快速增长。但是新机制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地方负担不均衡,部分地区负担较重,个别地区甚至限制外购产品出口,限制引进出口型外资项目等。为此,2005年8月1日,国务院宣布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把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的比例,从目前的75:25调整为92.5:7.5(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这是继2004年出口退税新机制运行一年来,国务院再次调整相关政策。 新政策的出台并不意味着问题的彻底解决,长期以来,关于出口退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征退税率是否必须一致(征多少退多少);二是否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机制。正确认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客观分析政策调整可能产生的新问题,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建立科学合理的退税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征退税率是否必须一致(征多少退多少) 1.出口退税率低于征税率不违背WTO规则。透析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是从现实优化不断向理想优化迫近。按照WTO规则,出口退税*5力度不能超过“零税率”,否则将被视为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而造成贸易争端甚至贸易报复恶果。但一国可以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和财力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在法定的退税率以内,确定适当的出口退税水平。“彻底退税”是WTO认可的退税上限,在0%至征税率区间内自由选定所适用的退税率,为出口产品创造平等竞争、公平税负的条件,以保证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2.出口退税率调整将直接影响出口增长。在国际市场需求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出口产品竞争力是影响出口规模的重要因素。出口退税之所以能发挥鼓励出口的作用,在于出口商得到国家出口退税后,可以通过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运费等都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分析表明,出口退税率下调,将直接提高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定价,削弱了出口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出口退税率每下调一个百分点,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一个百分点;若下调四个百分点的话,将使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四个百分点,对出口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3.出口退税对出口支持力度过大,会对出口产生不利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我国许多产品遭到外国反倾销调查,中国已成为反倾销的受害国,我国现行的出口税收政策就存在着违反补贴规则的情况,如通过税收优惠方式,推进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的做法,也涉嫌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另外我国许多产品竞相压价导致出口产品价格太低,主要是国家退税支持,致使我国出口商品价格明显低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量增价跌”的现象屡见不鲜,如彩电、摩托车、服装和棉纺织品等。自去年以来,从国家采取对某些资源性产品和过度竞争商品调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率的情况看,这些商品的出口价格普遍有所提高,出口规模依然保持较快的增长。应出台适当调低出口退税率或征收出口关税、出口附加税的办法,协调对外贸易发展。 综上分析,确定出口退税率,可以根据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出口贸易结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在国家财力承受能力之内,对出口商品采取不同的退税率。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退税率适当降低,对部分农产品及其深加工产品提高退税率,农产品现在是国际上竞争比较激烈的产品,特别是我国的小麦、玉米、大米等传统农作物,在国际上缺少竞争力,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退税率应保持在征税率的水平;对国家鼓励出口且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力较差的一些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退税率也应保持征退税率一致,对我国竞争力强的产品,人力成本低廉可以适当降低其出口退税率;对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取消或降低退税。今年1月1日我国取消了电解铝、铁合金、黄磷、电石等高耗能产品的出口退税;4月取消钢铁初级产品出口退税,并将钢材的出口退税率由13%下调到11%;5月1日取消了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金属硅、钼矿砂及精矿,轻重烧镁、氟石、滑石、碳化硅以及部分木材初加工的出口退税率,将煤炭等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到8%;8月1日取消了电解锰的出口退税。通过退税率的调整,引导外贸出口结构乃至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合理调整,真正使出口退税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政策工具。 二、是否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机制 近年来,我国外贸出口快速增长,出口退税额逐年累积,到2003年底,中央财政拖欠的出口退税款累计高达2770亿元,中央财政负担越来越重。2004年初,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重大调整,由以前的中央财政全额负担出口退税,改为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新的分担机制实施不到一年时间,在“旧账”还清后,新的问题再次显现,地方政府要负担超基数退税部分的25%,承受出口退税的负担越来越重,地方财政开始无法承受出口退税之“重”。为此,国务院决定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从2005年1月1日起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比例共同负担。 从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收入归属的角度看,中央和地方应共同分担出口退税,但如果地方负担出口退税比例不合理,必将产生一定的问题。如果由地方分担出口退税款,只能由出口企业所在地负担,但是出口退税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缴纳的税款。增值税是一个链条,比如从大连出口的服装,用的是福建买的纱线,浙江买的拉链,宁波进的布,增值税也都缴到了这些地方,而出口退税由地方分担的部分如果由大连一地承担,似乎有失公平,出口企业所在地很可能没有从出口货物中征收一分钱的增值税。再如企业采购产品出口的贸易,产品多来自各地,出口企业所在地在没有征税的情况下,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全部在出口地退税,这就对外购产品出口比重大的城市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必将导致出口越多,地方财政包袱越重的后果。地方政府鼓励出口的积极性受到影响,可能限制本地企业到其他地区收购货物出口,或拖欠企业的退税款。出口退税本来是为了促进出口,但由于分担机制不合理,对外贸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以大连为例:2004年大连市商贸出口退税为12.24亿元,如按70%比例计算(外购比例),外购产品退税达8.57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按照25%的比例负担2.14亿元。出口退税新政实行一年半以来,不完善已逐渐从理论剥离到现实。因此,对地方分担退税款后可能引起的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虽然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的增值税由中央和地方共享,但是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全部归属中央,地方不参与分成,这些税款企业作为进项税抵扣,直接减少了地方的增值税收入。因此,中央财政负担全部出口退税款,有一定的道理。中央独担出口退税已被证明弊多利少,重回老路是不可能的。况且,出口退税本来就是地方政府应该担负的一项责任。所以,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降低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负担,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才是退税机制改革的*10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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