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分析之香港晋明集团跨境重组案例分析
企业并购重组案例分析之香港晋明集团跨境重组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徐贺日期:2012-11-23字号[ 大 中 小 ]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中新增加了跨境重组的相关条款,主要是为了满足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集团股权重组以及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需要。 跨境重组也分为特殊性和一般性的税务处理,跨境重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这属于从境外到境外的重组,也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变化不同的直接持股的非居民股东,例如,中国的一个外商独资企业,原来是由位于美国的全球总部持股,现在集团内进行股权整合,由位于日本的亚太区总部持股,而日本的这家公司是美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这种从境外到境外的跨境重组之所以能够享受特殊性重组的待遇,主要是能够满足权益的连续性,也就是说虽然直接持股人发生了变化,但是原来的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控制新的直接持股人,权益依然连续。因此,符合特殊性重组的核心要件要求。按照59号文的规定,这种类型的重组除了满足特殊性重组的5个基本条件外,还要满足以后再次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预提所得税税率没有发生变化。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与某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约定,该国企业转让中国企业的股权,中国无权征税。如果没有股权转让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限制,一些跨国公司可能会利用税收协定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这属于从境外到境内的重组,具体的适用特殊性重组的税务处理的原理和(一)中相一致。但是这种重组可能在未来会导致税源的跨地区转移,主要是因为直接的持股主体发生了变化,如果持股主体和被投资的居民企业不在一个地区就将会面临这个问题。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这属于从境内到境外的模式,之所以能够按照特殊性重组分10年纳税,主要是考虑到纳税资金问题。这种模式在企业所得税上实际就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的,只不过由于特殊的原因给予了分年纳税的待遇。目前,企业所得税中允许分期纳税的项目已经很少了,这是其中之一。 香港晋明集团跨境重组案例 2012年4月28日楚网发布了一篇名为《六项措施助湖北恒隆集团股权重组》的文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湖北恒隆企业集团股权并购重组在全省尚属首例,在办理集团股权重组业务中,市国税部门针对该集团的非居民企业股权重组业务特殊性税务处理问题,组成专班实行特事特办,准确高效地办理了企业的税务事项,为企业股权重组打开方便之门。 湖北恒隆企业集团是香港晋明集团有限公司为投资主体成立的企业集团,去年2 月,香港晋明集团向我市国税局提交了关于收购所属控股子公司股权所得税处理的报告。报告中提出,香港晋明集团决定以恒盛公司为核心组建恒隆集团,将所属控股子公司的股权以出资形式增资恒盛公司。 香港晋明集团是非居民企业,集团重组涉及到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这在全省尚属首例。市国税局了解这一情况后,获得省局批复确认,通过组织专班实施专业化解决方案,前移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管理环节,加强对此次股权转让交易真实性的审核,准确把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政策,严格报批手续,加强后续管理等六项措施,准确高效地为该公司办理了股权重组税务处理事项。 据悉,此次股权重组过程中,恒盛公司为收购方,香港晋明公司为转让方,参与重组的香港晋明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为被收购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股权重组中涉及到特殊性税务处理,恒盛公司、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即股权不产生增值,属于免税重组。 2012年4月18日,《中国税务报》公布了一则名为《湖北首例非居民企业免税重组业务成功办理》的新闻,主要内容如下: 近日,非居民企业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免税重组业务在湖北省荆州市国税局成功办理,这是湖北省[*{5}*]非居民企业股权免税重组案例。 香港某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控股业务,属于非居民企业。湖北省荆州恒盛汽车系统有限公司是由香港这家公司独资组建的法人企业。为整合资源,整合品牌,香港这家公司决定实施资产重组。荆州市国税局接到公司的重组申请后,迅速上报湖北省国税局获得批复确认,然后组织专班实施专业化解决方案。因为此次重组跨省、跨区,涉及多个部门,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该局严格把关,一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和省局的批复意见,对非居民企业性质确认、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适用特殊性处理规定等方面认真核实,防范税源流失。另一方面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对企业有关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境外投资方所转让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情况,实行全面审核,确保免税重组的真实性。 税务处理及评论 香港晋明集团的跨境重组案例属于59号文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跨境重组的情形,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也就是香港晋明集团在内地投资的企业的直接持股人由香港晋明集团变为恒盛公司。 根据59号文的规定,香港晋明集团的重组交易中,享受了特殊性重组的待遇,其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恒盛公司是香港晋明集团100%控股的。 2.香港晋明集团转让的其内地每家子公司的股权至少在75%以上。 3.香港晋明集团取得恒盛公司的股权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能够向税务机关说清重组的合理商业目的。 另外,媒体所报道的称晋明集团享受了免税重组的待遇,实质上并不是晋明集团享受了税收优惠,只是推迟了税款的缴纳时间,如果以后其将恒盛公司的股权转让时,此时的税款将一并补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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