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税率临界点:争取免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晓裴日期:2007-11-29字号[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土地增值税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实际工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业首先要测算增值率(增值额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然后设法调整增值率,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合理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如在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可减少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减轻税负。因此,降低房地产销售中的土地增值税负担的关键就是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在足额计算扣除项目的基础上,特别注意在制定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时,对处于土地增值税临界点附近的情况。企业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事先一定要进行必要的筹划。 案例:地处某省城的甲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普通标准住宅建造一栋4000m2的商品房,现有两种销售方案: 方案一:按照2000元/m2的价格出售,假设扣除项目金额为672万元;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扣除金额同为672万元。 方案二:按照2100元/m2的价格出售,承方案一,则扣除项目金额为674.2万元[672+4000×100÷10000×5.5%](根据规定房地产企业相应印花税不得扣除)。 企业该采取哪种销售方案呢? 方案一:该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为2000×4000÷10000=800(万元); 房产的增值率为 [(800-672)÷672]×100%=19.05%; 增值率小于20%的临界点,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28万元。 方案二:该房地产取得销售收入为2100×4000÷10000=840(万元); 房产的增值率为[(840-674.2)÷674.2]×100%=24.59%; 增值率大于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165.8×30%=49.74(万元); 企业的税前利润为168-49.74=118.26(万元)。 从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比较看,方案二的销售价格虽然提高了100元/m2,但是税前利润却下降了128-118.26=9.74(万元)。所以,企业该采取*9种销售方案。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2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