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增值额,在实行过程中采用税款抵扣,即按流转额全额课税,但对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由于销项税额是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因此销项税额的确认问题就归于销售额的确认问题,总的原则为取得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一、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针对不同的结算方式,具体确定为以下几种:  1.采用预收货款,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4.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相应帐务处理为:  借:预收帐款/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贷: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经营费用(代销手续费)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提供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其帐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应收帐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销项税额的确认与销售额的确认即销售的实现是同步的,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二、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行为分为非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和会计销售的应税销售。前者不发生货币流入及增加收入,会计上也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但税法为了平衡税负和保证税款抵扣的连续性而视同销售,计算应交的增值税。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无偿赠送他人;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及用于职工福利等行为,其确认时间都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帐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后者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会计上认为将货物直接分配给投资者与将货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再分配给投资者,事实上并无多大的区别,虽无货币流入,但在会计上作为销售处理,于货物移送时:  借:应付利润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