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确认及帐务处理来源:作者:日期:2007-11-13字号[ 大 中 小 ]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增值额,在实行过程中采用税款抵扣,即按流转额全额课税,但对纳税人购入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予以扣除。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销售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对于购买方或受让方而言,就是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但并不是购买方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限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的确认应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准。  1.采用预付帐款、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及交款提货结算方式:  借:材料采购/商品采购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预付帐款  2.采用分期付款结算方式,取得商品时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  3.受托代销商品销售代销商品,开具专用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向委托方送交代销清单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应付帐款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代购代销收入(作自购自销处理时无此科目)  4.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时:  借:产成品(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利润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