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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藏玄机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欣敏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烟台市某外商独资企业。  检查单位:山东省烟台市国税局。  基本案情:某服装有限公司系某国在烟台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10万美元,该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均由境外关联企业委派。  该企业自1995年12月开业以来,生产线由4条扩大到10条,生产人员由200人增加到460人,销售收入由1480万元增长到2000年的4829万元,而企业利润却累计亏损680万元。该企业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业务往来90%以上是在其境外关联企业间进行,产品的规格、型号和价格全由境外关联企业决定。税务机关通过对该企业历年来经营情况分析,对关联企业及非关联企业交易价格审核,对产品成本费用审计,对产品销售去向及购入来源调查,发现该企业与关联企业间销售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企业间销售价格;关联企业间毛利率明显低于非关联企业间毛利率;该企业毛利率明显低于同行业毛利率;该企业毛利率较境外关联企业毛利率也相差太大。通过以上分析调查,税务机关认为该关联企业人为压低产品价格,以达到转移利润的目的,应依法予以调整。  处理决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以及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税法制定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管理规程》,明确规定了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税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考虑到该企业产品规格、型号上千个,按照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和再销售价格法调整标准不易掌握,因此采用了《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管理规程》中的成本加成法,对该企业1996年以后的关联企业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共调增应税所得额1590万元,弥补亏损680万元,扣除减免部分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9万元。  稽查建议:随着加入WTO我国对外经济往来在不断扩大,而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却居高不下。从这个税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除市场及企业自身经营的因素外,转让定价现象的存在是造成企业亏损不容忽视的原因。一些外商往往利用资金、技术和对某些市场的垄断,采用商品高进低出、低进低出、两头在外以及高进设备和融通资金等方法进行利润转移,造成我国税收流失,也对投资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所以我国已将转让定价作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上议事日程。目前转让定价工作的关键是价格信息,应加强税务、工商、外管、外经和海关等部门的协作,进一步扩大价格信息获得渠道,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税法的严肃性。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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