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背后的文章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于斌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某汽车销售总厂。  稽查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区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汽车销售总厂,2000年平均职工23人,资产总额200万元,主要经营汽车销售、配件销售、修理等业务。经市区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汽车销售总厂下设三个修理部,都是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2001年2月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厂有销售收入不入账,存在偷税问题。稽查局派出检查组,对该汽车销售总厂2000年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专案检查。检查人员进驻汽车销售总厂后,对汽车销售情况、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进行了全面了解。通过检查“销售收入、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往来账款”等,都没有发现问题。  在对该厂“库存商品”账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进货一直挂账未作销售的商品,财务负责人解释,这些商品已过时,一直销售不出去。检查人员带着疑问对汽车销售总厂下设的三个修理部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三个修理部购进配件时都有用白条下账的问题。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合计)112767贷:现金(合计)112767检查人员对此进行了询问,但是修理部财务人员解释说,购进配件对方开具发票的价格要高于不开具发票的价格,修理部为了降低进货成本就没有让对方开具发票,所以用白条入账。修理部购进商品是用现金支付,检查人员无法在账簿上看清购货单位。检查组人员要求修理部提供对方单位资料进行调查,检查组根据修理部提供的单位资料进行调查,调查表明修理部提供的单位根本不存在。修理部无法再隐瞒真相,原来修理部的配件,都由汽车销售总厂统一提供。检查组又回到汽车销售总厂,在事实面前,财务负责人道出了实情。汽车销售总厂统一购进配件,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再把购进的配件不开具发票卖给修理部。所得款项,不入账,全部进入“小金库”。  案件处理:汽车销售总厂通过设立“小金库”,将部分应税收入隐匿起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应补缴增值税18023.45元。  该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于《税收征管法》修订前,根据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据此,对该厂的行为确定为偷税,应予处罚。  市区国税局决定,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18023.45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处理决定下发后,该厂服从,没有提出行政复议。  稽查建议:该厂利用分支机构隐匿应税收入,设立“小金库”,是典型的偷税行为,理应受到处罚。在税收检查中要防止查大不查小,对纳税人总机构审查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检查,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对纳税人全方位的有效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