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抵债 要计销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郭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临沂市某物资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山东临沂市国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某物资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主营钢材,注册资金50万元,2000年1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现有职工8人。2001年7月,临沂市国税稽查局根据商贸企业专项检查工作的安排,派出检查组对该公司2000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应缴税金账、业务往来账及记账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了认真的稽核检查,发现如下两笔业务:2000年6月10日:借:其他应收款——公司户124107.01贷:应收账款——临沂市某厂124107.012000年10月12日:借:应付账款——青岛某厂124107.01贷:其他应收款——公司户124107.01其记账凭证摘要栏中记载“浴缸”字样。  检查人员以此为突破口,对企业经理等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企业经理不得不说明了这两笔业务的真实情况:临沂市某厂拖欠该公司货款124107.01元,由于某厂经营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近期内不能归还货款,该公司同意某厂以浴缸抵债,与此同时该公司欠青岛某厂15万元,无力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将浴缸由临沂市某厂直接运往青岛某厂,用于抵偿债务,临沂某厂为小规模纳税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人员进一步查实,物资有限公司以货物抵债隐瞒销售收入124107.01元(含税),少计增值税180 32.64元。  案件处理:物资有限公司以货物抵债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认定为偷税。该市国税稽查局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所偷增值税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0.2倍的罚款。  企业按规定期限缴纳了税款和罚款,并表示不进行复议和诉讼。  稽查建议:当前,三角债普遍存在,某些单位采用以货抵债、以物易物不计收入等手段偷税,隐蔽性较强。在检查企业往来账目时,应把注意力放在那些数额较大的应收应付相互对转的往来业务上,结合有关原始凭证、发票及其他财务资料认真审核,从中发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