溯及既往起争议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李兆荣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某县地税局在对一家企业2001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但职工工资及奖金却与往年持平,这与实际掌握的情况很不一致。而且该企业2001年度临时工工资较往年有大幅增长,财务费用在年初的几个月发生额也比较大。经深入车间走访调查,查实该企业2001年度在发放职工奖金时,虚增临时工人数,将奖金列入了临时工工资。同时,在2000年春节前后,该单位兑现了1999~2000年度的职工集资利息。核实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5万元,其中2001年5月1日以前应补缴10万元,5月1日以后应补缴5万元。 该县地税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缴纳5月1日以前的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向个人追缴5月1日以后所偷逃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同时作出处罚决定,对该企业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行为处以0.5倍罚款,计7.5万元。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了税款后,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县地税局作出的罚款7.5万元的处罚决定。其理由是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以前,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的税款,税务机关不能处以罚款。该县地税局处以罚款属于越权,应予撤销。 复议决定 市地税局对该案进行了细致的审查,最后作出复议决定,变更该县地税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对甲企业2001年5月1日以后未扣缴的个人所得税5万元,处以罚款0.5倍计2.5万元。 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牵扯一个法律的溯及力问题。所谓法律的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则具有溯及力;若无,则不具有溯及力。 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不溯及既往,或者说没有溯及力。目前,世界各国遵循的原则有下列几种: 1.从旧原则:即新法律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新法律生效前的行为或事件不能适用新法律,只适用于旧法律的规定。 2.从新原则:即新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对于新法律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凡属尚未处理的,一律按新法律处理。 3.从轻原则:即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哪个法律对行为人处罚轻,就适用哪一个法律。 4.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旧法律的规定对行为人的处罚较新法律轻,则按旧法律处理。 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律原则上无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新法律对行为人的处罚较旧法律轻,则按新法律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没有作出特别规定其有溯及力,则其就不溯及既往,即没有溯及力。目前多数国家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也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那么,新《税收征管法》有没有溯及力呢?对此,国务院明确规定,新《税收征管法》没有溯及力,即对2001年5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没有溯及力,也就是说没有效力。2001年5月1日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和事件,只能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1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和现行有效规定。如果一个行为跨越2001年5月1日,则应分别适用,即2001年5月1日以前的行为,适用以前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包括5月1日)的行为,适用新的规定。 因此,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该县地税局作出的对2001年5月1日以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处以罚款无法律依据。因此,市地税局对其处罚依法作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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