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金怎么变成了“薪金”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军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山东省费县某中学。  稽查单位:山东省费县地税稽查局。  违章案情:山东省费县某中学是一所县级重点中学。2001年10月,山东省费县地税稽查局对该学校进行了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学校账务清晰,个人所得税扣缴及时,无不正常申报现象,按照常理,检查可以结束了。但是,检查人员联想到该学校高考升学率连年居全县*9,每年县教委都给学校老师一次性发放“高考奖”,但财务人员说今年没发“高考奖”。  于是,检查人员想从账务上查找破绽。细心的税务人员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县教委于8月份拨付20万元的“高考奖”,该校已作收入,但并未发放给教师,而是由学校统一支配。税务人员并没有被其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继续查阅凭证,他们发现该学校高三年级教师,每月都有比其他教师高出300多元的“高三奖”,直接并入工资进行发放,并皆已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了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通过计算发现,50多名教师一年的“高三奖”正好是20万元。  是巧合?还是化整为零?税务人员带着疑问询问校长、财务人员时,他们都不能自圆其说,最后承认了偷税事实。原来,每年县教委都给该校高三年级教师发放“高考奖”,学校考虑到“高考奖”应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他们认为教师的工作比较辛苦,得点奖金不容易,为了给教师“省点钱”,学校采取了将“高考奖”化整为零,分摊到月,并设立“高三奖”并入工资一起发放。在县教委未拨款前,由学校自筹款项发放,拨款后弥补空缺。利用将“高考奖”分摊入工资薪金的办法,最终达到了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经过税务人员认真仔细地检查,发现该学校应扣缴个人所得税40000元,已扣缴税款1 0000元,偷逃个人所得税30000元。  处理决定: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该学校)的行为已构成偷税。费县地税稽查局经研究决定:  一、纳税人(该校高三年级教师)应补缴个人所得税:200000×20%-10000=30000(元)。  二、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扣缴义务人(该学校)应扣未扣税款30000元的一倍罚款。  稽查建议:将政府部门发放的一次性奖励“高考奖”化整为零,变换名目,合并到工资中进行发放,从表面上看是增加了个人所得税的基数。但实际上是扣缴义务人利用个人所得税各项目之间税率的不同“偷换概念”,将一次性的“奖金”变为月月享受的“薪金”,而达到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这种偷税手段比较隐蔽,这就要求检查人员应了解所查行业,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同时要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增强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