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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政税收》考点:公共定价
  一、定价的方式
  ①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纯公共定价):自然垄断行业,包括能源、通信和交通等公共事业
  ②管制定价或价格管制包含国计民生而又带有竞争性的行业,如金融、农业、高等教育和医药行业
  二、定价的政策
  ①免费和低价政策
  可以促进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使用这些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获得极大的社会效益。
  适用情形:免费和低价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必须是从全局和社会的利益出发,适用于在全国普遍使用但居民对此尚无完全觉悟的情形,如强制实施义务教育、强制注射一类疫苗
  ②平价政策
  可以用收取的费用弥补该项公共物品或公共劳务的人力、物力耗费。
  适用情形:一般适用于从全社会的利益来看,既无须特别鼓励使用,也无须特别加以限制使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如公路、公园、铁路、医疗
  ③高价政策
  适用情形:适用于从全社会利益来看必须限制使用的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实行高价政策既可以达到有效限制使用的目的,又可以带来较多的财政收入,如繁华地段的机动车停车收费。
  三、定价一般方法
  ①平均成本定价法:在保持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劳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对外收支平衡的情况下,采取尽可能使经济福利最大化的定价方式。
  ②二部定价法:定额定价和从量定价相结合的定价体系。一是与使用量无关的按月或按年支付的“基本费”,无论使用量是多少都收取固定费;二是按使用量支付的“从量费”,电力、燃气、电信受价格管制的行业普遍采用这种定价方法。
  ③负荷定价法:按不同时间段或时期的需求制定不同的价格。如电力、燃气、电信等行业按需求的季节、月份、时区的高峰和非高峰的不同,系统地制定不同的价格;需求处于最高峰时,收费最高,而处于最低谷时,收费最低,以平衡需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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