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调节税按年计征、按次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度终了,纳税人不论当年工资是否增加或增加多少,都应在次年二月四日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的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增发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的7%时,纳税人每次增发工资,都应按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工资基金(工资增长基金)表和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发纳税缴款书,限期入库。
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应于35日内填报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其少缴的税款应补缴入库,多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办理退库手续或冲抵次年应纳税款。
对纳税人填报的上年工资基金表中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如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额,税务机关有权予以剔除,并照章征税。
纳税人当年的工资增长基金余额,不够缴纳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时,应先用自有资金垫付,然后再从下年度提取的工资增长基金中归还。税务机关同时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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