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税负变化的分析
  我们先假设一种最常见的情况,业主方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客户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此情况下,双方的税负各是怎么变化的呢?
  根据我们的调查摸排,目前对于租金的变化共有四种方案,大致是:
  A.租金不变,税金的变化由业主承担;
  B.税金增长的部分,双方各负担一半;
  C.税金增长的部分,由客户负担;
  D.在原有租金基础上,增加的11%的增值税金全部由客户承担。
  我们假设在营改增前,业主向客户收取的含营业税租金为100,不考虑附加税的因素,我们分别进项相应的税负分析:
  1、业主方面:
  *虽然既有物业无法抵扣,但改革后,业主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办公费、修缮费、外部服务费等均可抵扣,本文假设业主取得了3%的可抵扣进项。
  根据我们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除了A方案可能给业主方造成损失外,B、C、D三个方案中,业主均从中获得了一定的利益。
  2、客户方面:
  根据上述分析,所有方案对客户的税负均无损害,且除了方案D以外,其他的方案均可以给客户带来一定的利益。
  二、在谈判中的技巧
  1、A方案
  A方案中,业主承担了2%左右的损失,客户获得了10%左右的好处。在实务中,一些物业人气不高,或者业主为了留住较大的品牌和客户,会采取该方案,如果业主方提出该方案,那就高高兴兴的接受吧。
  2、B方案
  本方案也是一个对客户较为有利的方案,在这个方案中,业主的净收入基本打平或略有好处,政策改革产生的8%的好处,基本由客户取得。在实务中,若客户有一定主动权,建议客户尽量采取这样一个方案为基础,和业主进行相应的协商。
  3、C方案
  该方案是一个基础方案,从合理性上考虑,也最符合合同法的精神。在这个方案中,业主享有了在自己业务中取得进项的全部好处,客户承担了多余的税金,但也享受了租金可抵扣的好处。改革的好处,由双方共享。对于客户来说,该方案应是一个保底方案,低于这个方案的安排,不应轻易接受。
  4、D方案
  本方案是一个业主霸权方案,业主独占了改革的所有好处,客户多付出了11%的现金流,对于长期进项税倒挂的客户,更无异于增加了成本。但在实际操作中,提出这个方案的业主却并不鲜见,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业主本来就想提高租金或者更换商户,趁此机会达到目的。另一方面,业主也觉得客户对政策的了解或许不清晰,想借此蒙混过关。对这样的方案,客户一定要予以反击。如果协商不成而业主强行执行的话,若对客户来说不可接受,建议客户可以考虑采取法律手段,从合同法的立法理念看,该方案已经构成了对价格条款的实质性更改,故客户的胜算还是较大的。
  三、其他情况的考虑
  上述分析只考虑了改革后,双方均为一般纳税的情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些可能性,下面我们进行了一些简单分析:
  1、如果业主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对现有物业采取简易征收的方式。
  根据办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无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能按照5%的征收率纳税。在这种情况下,税负率基本保持不变(价内税变成价外税,实际税负由5%变为4.76%,也有所下降,由于变动较小,暂不作考虑)。对于双方来讲,和改革前基本持平,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可能就不必做大的改动。但对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来说,没有享受到改革红利,也非常可惜。
  2、如果客户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受改革影响较大。
  如果客户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则对其会有一定的不利影响,试用图表分析如下:
 
  上表可以看出,如果客户本身为小规模纳税人,所有方案都不会给客户带来好处,几个较为可能的方案,还会给客户带来损失。故小规模纳税人在本次改革时,需要认真分析对自身业务的影响。
  总之,营改增的改革,整体上肯定是一个降低税负,优化税制结构的举措。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也能够明确的看到这一点,但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和情况,结果会大有不同,这就需要我们的企业,根据自身特点,找出最有利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