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处在税收执法的最前沿,工作效果容易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从当前稽查工作实践来看,许多消极因素的存在,直接制约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决定税务稽查工作质效的关键。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稽查部门通过完善自身建设和查处、曝光一大批大案、要案,较好地发挥了其整顿税收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的重要作用。但是,稽查实践工作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税收执法形势的需要,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
  (一)稽查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税务稽查具有四项基本职能,即监督职能、惩处职能、教育职能和收入职能。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践来看,其职能作用发挥不够理想。稽查部门普遍重视税务稽查组织收入的职能作用,而对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重视不够。
  当前,稽查系统要落实四项指标考核:稽查收入不低于国税部门组织征收的各项税收收入总额的1.5%,稽查选案准确率达到80%以上,稽查收入入库率达到90%以上,稽查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受这种考核体制的影响,稽查部门往往大规模地组织纳税人开展税收自查,只重视税款入库的多少,忽视大要案件的办理,达不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这种收入型稽查发挥的作用是眼前的、短期的,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
  (二)稽查人员的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各级稽查局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办法,加强了一线稽查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如果仅从学历和职称来看,应该说现在的稽查人员素质还是比较高的。但在实际工作中,学历的高低并不一定反映一个人能力的高低。据调查,有的同志在稽查岗位工作多年仍然不会查账。本来要到纳税户检查增值税纳税情况的,却去查扣除项目等属于所得税的问题。检查增值税时,对如何计算企业税负水平,如何利用账户对应关系的原理发现问题似懂非懂,只会检查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有些同志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片面追求检查速度,结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还有些同志为应付考核不交“白卷”,就象征性地找几个“不痒不痛”的问题交差走过场。更有甚者,借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进行“吃、拿、卡、要、借、报”等,顺其意者,对偷、骗税问题视而不见,甚至大开绿灯;逆其意者,即使没有问题,企业也要饱受“折磨”。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三)稽查手段仍需强化
  当前,各级稽查局基本上都配置了电脑、汽车、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等办案工具,与前几年相比,稽查装备已有所改善。这是各级税务局领导重视稽查工作、加大经费投入的结果。稽查装备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稽查手段的现代化,逐步改变了以前那种对大案、疑案无从下手的被动局面。但随着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在我们逐步改善稽查装备的同时,不法分子也在不惜血本地武装自己,作案装备越来越精良和先进,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和隐蔽,造成稽查工作出现了 “选案难、调账难、取证难、定性难、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警示我们:目前,我们的稽查装备和稽查手段离“快、狠、准”地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必须采取措施切实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加快稽查手段现代化的步伐。
  (四)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人为干扰稽查执法,不仅会妨碍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会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人为干扰稽查执法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稽查人员刚对被检查人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还未进场实施检查,各级税务局或稽查局领导就受到压力,不得不放弃检查。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根本得不到及时纠正。二是稽查人员前脚查完,后脚就有人跟着来说情或施压,使检查出来的问题,被“人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稽查人员的一番心血化为了无效劳动,工作价值得不到肯定,严重挫伤了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经“说情”后,或以补代罚,或以罚代刑,助长了被检查人的侥幸心理,淡化了税法的刚性。
  (五)监督制约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多年来,税务部门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案件审理制度、稽查内部“四分离”制度等,以此来规范和约束稽查执法。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监督未能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仅仅依靠这些监督机制显然还远远不够,还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其他监督机制,比如信息技术监督、内部党组织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等,才能克服少数税务稽查人员头脑中存在的“随意行政”、“无责任行政”观念。另外,现有的一些监督制约机制也需要完善。比如,一些稽查局只在形式上完成了稽查“四分离”工作框架,未能真正按此进行分工。选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对实施环节的监督、制约基本上基本流于形式,特别是审理环节对实施环节移送的案件,未能严格把关。对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是同意实施环节的处理意见,很少有退回重新稽查或补充稽查的现象。
  (六)缺乏有效的稽查动力机制
  现行的稽查工作,尽管对稽查成绩突出的人员实行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但是这种奖励受一定比例指标的限制,能进入奖励范围的人员毕竟为数不多。物质奖励也存在着吃“大锅饭”的现象,没有体现多劳多得、奖勤罚懒的原则,导致一部分干部职工进取心和积极性有所弱化,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做多做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局面,没有很好地引入竞争机制、奖惩机制来充分地调动广大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工作质效的对策探讨
  推进税务稽查工作健康发展,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对稽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变收入型稽查为执法型稽查
  税务稽查的四种职能有主有次,有基本职能,有派生职能,四者是一个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是前提、是基础,税务稽查的惩处职能是核心、是关键,而教育和收入职能是目的、是结果;监督、惩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纳税人依法纳税,促进组织收入任务的完成;教育和收入职能的直接表现是通过查处偷税、骗税等案件直接查补大量税款,为国家挽回大量税款损失,使税收违法当事人受到直接教育。更重要的在于,通过税务稽查,产生威慑、警示和教育作用,间接地教育广大纳税人,收到处理一个,教育一批,治理一片的效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组织收入奠定基础。在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必须切实采取措施把稽查工作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转变,更加重视发挥税务稽查的监督、惩处和教育职能。
  (二)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稽查队伍的素质
  税务稽查工作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当务之急,必须结合稽查队伍的现状,尽快建立一支由精通法律、税务、财会的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实战型人才组成的税务稽查队伍。要建立这样一支队伍,必须切实做好“管理”这篇文章。
  1.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使广大稽查人员充分认清自身肩负的神圣使命,增强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为国家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养成勤勤恳恳、一丝不苟、尽忠职守、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把稽查工作建立在“实”的基础上。
  2. 大力宣传税务系统内的典型人物,弘扬正气,帮助稽查人员树立不畏强暴、勇于同税务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使稽查工作在“敢”字中实施。
  3. 狠抓廉政建设,大讲职业奉献。强化廉政执法监督,要靠严纪律、严制度、严考核来规范和统一稽查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同时,要千方百计地为稽查人员创造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少数“害群之马”,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并立即调离稽查岗位,让稽查工作得到“廉”的保证。
  4. 建立培训、交流、考核一体化制度。一是采取分期、分批、分层次培训和业务交流的办法,坚持实地练兵,以老带新、以干代训的方式,使新同志从原来不太“入门”到逐步摸到门路;老同志更加“轻车熟路”,不断提高稽查人员的稽查技能和执法水平;二是对稽查人员要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严把进人关口,只有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并且实行业务等级聘用制,如评定初级、中级、高级稽查员和初级、中级、高级稽查师等。根据专业等级和工作实绩,择优上岗,把业务等级与待遇、职务挂钩;三是建立以责定岗、以岗定人、岗责结合的工作体系,把稽查工作的总目标、总任务,分解细化到每个岗位、每个人,为考核到岗、考核到人提供依据。通过这些措施,增强稽查人员的荣誉感、危机感和紧迫感,确保稽查工作在“能”字中开展。
  (三)用现代技术装备稽查队伍,推进稽查手段现代化
  稽查装备的改善和税务案件的查处必须有充裕的经费作保证。税务稽查的税收成本远远高于正常的税收成本,没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税务稽查手段就难于改善,税务稽查工作就难于卓有成效的开展。尽管经费紧缺已成为困扰各级税务机关的一大难题,但再难也要在经费安排上适当向稽查倾斜。当然,稽查部门首先自己要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和勇于奉献的革命精神,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克服困难,切实采取措施改变稽查装备滞后的状况,逐步实现稽查手段的现代化。
  当前,为了保证办案的急需,要优先为检查科(股)配备必要的车辆、传真机、照相机、计算机等交通通讯工具和办案设备,其中计算机的配备要做到人手一台。同时,还要加强对相关技术的操作培训,提高使用率和准确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技术平台,进而实现稽查手段的现代化,确保稽查具有广泛的监控能力,敏锐的快速反应能力,先进的调查侦破能力。
  (四)落实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检查工作健康发展
  当前,稽查执法存在执法随意性问题。从稽查部门自身来讲,少数稽查干部越权执法、滥用权力和管理松懈的情况比较突出,特别是不严格履行执法程序的现象比较普遍,严重影响了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稽查部门的执法行为。
  1. 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公告制度。实施税务稽查公告制度,既能监督稽查人员“查了什么、补了多少,怎样处罚”,又可对不法分子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量,教育广大纳税人知法、懂法、守法。该制度在实施几年来,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还不够完善的地方,今后重点抓好“三要”:一是公告的地点一定要选在醒目的、群众随时可看得见的地方;二是公告的案件一定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三是公告的内容一定要及时更新。
  2. 实行税务稽查案件监控管理办法。所谓案件监控管理,就是指案件管理部门(一般指上级稽查局、本级的政策法规部门、监察部门和审理委员会)对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和转下级稽查局查处的案件进展程度动态的跟踪监控活动。不管案件是处于“查前”、“查中”状态,还是“查后”状态,案件管理部门都有权对案件的查处进度和检查结果进行跟踪监控。稽查部门必须如实向案件管理部门报告。遇到特殊情况查处有困难的,稽查部门要主动、及时地向案件管理部门反映,不能“挂空档”,坐失良机。对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稽查部门要做到“心要平,气要顺”,因为这种监控管理,实际是对稽查工作的支持。
  3. 落实税务稽查复查复审制度。稽查复查复审制度是为了对稽查工作的实施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制约,而对查结案件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的制度。这实际是一种“查后”监督。一般选择举报线索清晰、疑点较多但查无问题或查补税额较少的案件进行抽查。复查复审时,要注意参加检查的同志不能为原案件检查人员,并且主审人员必须是政治素质强、业务技能精的同志,绝不能走过场,草草了事。
  4. 落实税务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稽查人员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因过错违法,损害国家或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的制度。落实这种制度,可规范稽查人员的执法行为,增强工作责任心,防止实施环节稽查人员的执法随意性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一系列稽查办案制度,形成严密的稽查网络
  建立严密的稽查网络是营造良好治税环境的重要途径。抓好这项工作,应从建立、健全一系列稽查办案制度入手,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推行集中选案制度。集中选案,是指在一个区域内市一级稽查局行使选案职能,并由市级稽查局直接下达稽查任务给各县(市)稽查局。实践证明,推行集中选案制度能有效地发挥市级稽查局的指挥和督办作用,减少各县(市)稽查局的检查阻力和干扰。
  2.实施分级分类稽查。受人力、物力因素制约,稽查部门不可能开展撒网式或地毯式稽查。因此,要根据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条款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对分级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化,建立稽查选案评价指标,把所有纳税人划分为若干类,将不同类别的纳税人交由不同级别的稽查局或不同专长的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充分发挥各自的检查优势。
  3. 建立稽查信息交换制度。针对目前“你查你的,我查我的”,稽查信息交换不及时、办案效率不高、监控不力的状况,各级稽查局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稽查信息交换制度。制定这种制度的目的有三个:一是加强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对涉及国、地税的税务案件,可及时沟通情况、反馈信息,使被检查人的税务违法活动及时得到处理,避免出现多头检查或重复检查的现象;三是遇到重大税务案件,便于向公、检、法、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通报情况,借助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发挥联合作战的威力,有效打击偷、骗、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
  4. 建立上下联动办案机制。所谓上下联动办案,就是由上级稽查部门牵头,从下级稽查部门抽调政治素质强、业务技能精的稽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某一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一种方法。实践证明,实行上下联动办案,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有助于消除稽查的“盲区”和“死角”,不易受“关系网”和“人情网”、“说情风”的干扰,而且,还能提高办案效率。
  (六)实行奖惩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稽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要做好税务稽查工作,既要给稽查人员加压力,又要增动力。当前,要积极采取措施,促使稽查干部由“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
  1、 要通过“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有效避免事前无计划、过程无监督、事后无追溯以及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等现象的发生,真实、客观地反映每个人的工作实绩。
  2、 要建立起“不用扬鞭自奋蹄”的激励机制,将工作指标任务科学地落实分解到各科(股)室、各检查组,把干部任免、评先树优、公务员考核等级与完成任务情况、考勤情况、业务等级等挂钩,奖惩分明,使干部切实体会到“无为则无位”的危机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每位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