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经济法》备考知识点分享,考生在备考中遇到这个知识点可以来借鉴学习,
代理权的行使
1.转委托代理(23年新增)
(1)基本概念
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
理人的代理。转委托代理以本代理的存在为前提;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
选任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转委托的第三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2)适用情形
①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②)出现紧急情况,如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
2.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2)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3)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不当代理与违法代理的责任法律后果(23年新增)
(1)代理人不股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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