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入门基础:赠与合同

  1.特征: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2.附义务:
  赠与可以附义务。即使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进行抗辩。
  3.赔偿: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3.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5.法定撤销
 

赠与人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①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