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难点解析: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方法
(1) 设立个人持股信托公司。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受托人有权自由支配受益人信托所 得,可合法地将积累下来的所得转变为信托资本,在将来分配这些积累下来的财产时,可获得 信托资本的待遇,即可不作为信托所得对待,从而受益人又可不必就此缴纳所得税。此外,受 托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信托资本,由于不存在销售、交换等活动,所以对所分配的款项也不作为 资本利得处理,即可不必缴纳资本利得税,受益人又可不必为其财产缴纳遗产税。跨国纳税人 常利用在具有上述特征的国家和地区(通常为避税港)设i个人持股信托公司,从事消极投 资,并以委托人为受益人,借以躲避资本利得税,或者以亲属为受益人,借以同时躲避遗产税。
(2) 设立受控信托公司。纳税人不仅可以利用避税港构建信托财产从事消极投资的避税活 动,而且还可以利用构建信托财产来掩盖股东在公司的股权,从事积极投资的避税活动。譬 如,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可以在避税港设立一个受控信托持股公司,通过持股公司进行投资 活动,然后把持股公司委托给信托公司。这样,持股公司的股权就合法地归信托公司所有,并 由信托公司管理持股公司。而这些公司财务利益的真正所有者却是委托人兼受益人的高税国的 纳税人。这是一种典型的虚设避税港信托财产的方法。
(3) 构建信托合同。纳税人除了利用构建信托财产从事避税活动以外,还可以运用订立各 种形式的信托合同从事避税活动。这是因为,在国际避税活动中,许多纳税人总想通过在海外 建立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办法实现避税。但是,事实表明,相当一些海外办事机构和 分支机构在行政管理上有许多不便,耗资多且效率低。因此,不如在海外中转国或其他地方找 一个具有居民身份的银行来帮助处理业务。利用银行居住国与借主和最终贷主双方所在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为双方提供方便。例如,高税国纳税人与避税港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避税港所在国与利息支付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并规定对利息减征或 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则高税国纳税人就可获得减免税的税收利益。
在信托活动实践中,利用合同形式进行避税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不仅可以^界避税 银行,还可以利用其他有减免利息预提税税收协定国家的银行实现有效的避税。aM B国签有互惠双边税收协定,A国银行从B国居民手中获取利息支付时可以减征50%的税款。 当C国纳税人有来.源于B国的利息所得时,C国纳税人便可委托A国某—银行代替C国纳税 人向B国居民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就可实现少纳50%税款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