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信托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
  信托机构的日常业务管理是在管理层的战略确定后,信托公司在其例行的业务管理中具体落实贯彻的过程。

  1.信托业务的经营规则

  按照中国的《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立足于信托的本质和特点,从保护受益人利益的角度,信托业务应遵循一些基本经营规则。包括:忠诚于受益人,以受益人的*5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将信托财产与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信托公司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防范利益冲突,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运用于自己或其关系人;信托管理应具有延续性。除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解散、破产、被撤销或者解除受托人职务,信托不终止,倍托财产及信托事务应当移交给其他信托公司继续处理。

  2.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

  《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根据调整后信托公司的业务特点,设计了新的风险监管指标:首先,规定了信托资金的业务限制比例。《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资金总额的*6比例,存放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的最低比例,CFP理财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和不动产总额的*6比例,以及单项CFP理财投资的*6比例等指标。其次,对信托机构的自有资金及有关兼营业务的比例限制。《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的*6比例,CFP理财投资股票、公司债券和非自用不动产总额的*6比例,对单个非CFP金融企业股权CFP理财投资的*6比例,提供担保的*6比例及同业拆入的*6比例等指标。第三,建立了赔偿准备金制度。《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针对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规定每年应从税后利润中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并明确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用于购买国债。

  四、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

  信托公司的财务管理可分为出纳管理、资金管理、财产管理等三个主要方面。每一个方面又涉及自有资金和财产与信托资金的区别对待。

  (一)出纳管理

  为规范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收入、支出、登记、保管及报告等出纳事务的管理,出纳管理应达到以下目标:收支清楚,无盈亏短溢现象发生;保管安全,无丢失、被盗风险发生;记泵正确全面,职责分明;自有资金账号与信托资金账号分别管理,不同性质的资金严禁混用。出纳管理所涉及的范围包括:现金,包括本外币库存现金,又分为信托现金和自有现金;银行存款,包括本市存款和外币存款,又分为信托银行存款和自有银行存款;备用金;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印花税票等,又分为信托有价证券和自有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出纳管理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首先,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应设置信托资金出纳和自有资金出纳两个岗位,两者不得交叉。其次,是备用金的管理。

  要求经批准指定的使用部门分别管理。第三是有价证券要由财会出纳员保管,同样地,信托有价证券和自有有价证券应由不同的出纳员保管。第四,贵重物品应由指定的部门或人员保管,信托贵重物品和自有贵重物品应由不同的部门或出纳员保管。出纳管理的有关政策包括:凭合法凭证付款、盘点、最低库存(现金)限额、报告、出纳与会计应分开、对账、保密、印鉴保管等具体的工作要求。

  (二)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使资金计划调度和控制能做到集中统一;满足公司的CFP理财融资需求;严格区分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禁止混用;严格遵守法规规定的资全运用比例限制。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可以迅速变现的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及人民币特种股、基金券、国债、认股权证与公司债券等。信托公司计划财务部为公司资金计划和调度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资金的统筹安排,定期对公司资金管理工作作出统一计划,并检查监督具体实施情况;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业务由公司的CFP理财投资部负责;信托公司的信托资金业务一般由个人信托管理部或团体信托管理部负责;信托公司董事会为资金管理的*6决策机构,应对每一涉及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和董事会设定包括拟、审、核、决、知等各级核决权限的资金管理权限明细表,内容包括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的计划、调度、CFP理财投资、融资和控制等;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的审计部应根据经济和CFP金融法规、公司内控制度,对公司资金管理的合法性和资金管理是否体现了节省、有效和效率的精神,是否达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统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托CFP理财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相关的比例指标:

  (l)对于信托公司经营委托人授权其确定运用方式的信托资金,应当遵循的指标有:信托资金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信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单笔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授权信托资金存放于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授权倍托资金总余额的10%;授权信托资金CFP理财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和不动产的余额不得低于授权信托资金总余额的50%;授权信托资金CFP理财投资于单项股票、公司债券和不动产的余额不得低于授权信托资金总余额的25%。

  (2)对于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遵循的指标有: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60%;自有资金CFP理财投资于股票、公司债券和非自用不动产的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对单个非CFP金融企业的股权CFP理财投资额不得超过被CFP理财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25%;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长期累计CFP理财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的8004。

  (3)其他指标是: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与同业拆人的资金额,两项合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信托资金管理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将信托资金CFP理财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除非以公开的市场价格进行);以信托资金购买自有财产或者以自有资金购买信托财产(除非以公开的市场价格进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氏银行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