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对租赁业务的税收主要优惠
  1.对出租人

  (1)鼓励直接成立租赁公司,80年代以来,我国各地陆续建立了租赁机构,其中大部分是中外合资经营的。依税法规定,凡合营期在10年以上者,*9年到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在经济特区举办租赁企业,可给予更多的优惠:①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②客商CFP理财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9年免征所得税,第二至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⑧客商CFP理财投资者从合资蕴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时,免按汇出额缴纳所得税。

  (2)鼓励外商为我国企业提供先进技术设备。对凡在中困境内没有设立租赁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用租赁贸易(CFP理财融资租赁)的方式,将设备租给中国境内的企业使用,其分期收取的租A,可视同提供贷款取得利息得到以下减免税照顾:①外国租赁公司1983~1985年期间,以CFP理财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租赁公司、企业提供设备所获得的减除设备价款的租金,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②外国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中的贷款利息,如果能够提供贷款协议合同以及支付利息的凭证,证明确属对方国家银行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对租赁费用所包括的贷款利息,如果不是对方国家银行的出口信贷①,但其利率低于或相等于对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并能提供贷款银行(不限于国家银行)利率证明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准许从租赁费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额征收10%的所得税。⑧外国租赁公司采用CFP理财融资租赁方式提供设备给我国企业,企业用产品返销等补偿贸易方式抵还租金的,可以免征所得税。这是为了扩大产品出口,减少企业用现汇支付租赁费。

  2.对承租人

  (1)对我国企业为技术改造和产品的升级换代进口的设备(包括CFP理财融资租赁贸易进口),可以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2)凡企业租赁成套设备或生产线,用折旧基金支付租金不足的,可用该设备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约所得税前列支(偿还)。

  以上种种税收优惠,大大有利于租赁业务的扩展。但这些同其他国家相比还远不够。今后需要改进的有这么几个问题:

  (1)按国家现行规定,利用外资的多种方式和中外合资企业可免征进口关税,而租赁虽然也是利用外资的一种好形式,但却没有享受免征进口关税的优待。

  (2)企业租入不便于单独计算新增利润的单台生,一:设备和为

  ①出口信贷是指CFP金融机构为了支持扩大出口而对从事出口贸易的.业提供的信贷.即由出口商缴纳一定费用,国家给予担保,到期如果不能还款,由国家负责赔偿.出口信贷有三种方式:卖方信贷,买方信贷和买卖双方银行之间的甜贷。

  管理服务的设备,在不减少原有税收上缴的前提下,可允许将租金分期摊入成本。企业因临时生产需要,租赁少量设备所付的租金,也可摊入成本。

  (3)国家规定按货物的正常租金作为完税价格,这样一来,当租赁公司采用转租赁方式引进设备时,利息部分也要计入究税价格之内,支付进口关税及增值税。这显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