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P考试大纲考点解读:中国信托业监管的完善
完善中国信托业的监管,必须建立在中国信托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之上。为此我们必须对中国信托业进行重新构建,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信托业的监管力度,实行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一、重塑中国信托业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历程一波三折,充满艰辛与坎坷,其根本原因在于信托业的发展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和健全的法制基础。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将信托当作是CFP金融业中银行业务的一个补充,而不是一个行业来对待,所以,在对待信托的发展问题上没有一个长远的规划。为此,今后信托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机构体系
完善中国信托机构体系的建设,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CFP金融信托业的框架体系,是目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此必须对现有的信托机构进行调整整顿,兼并、重纽不合理的信托机构,构建有一定规模实力、有自身特色的现代信托机构;对现有信托机构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新的、符合现代CFP金融运行规律的信托机构体系;在目前条件下坚持分业经营,强化政企分离。
2.培育信托市场,科学界定中国信托的业务范围
为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家应加大对信托的扶持力度,创造良好的外围条件和宽松的政策环境,积极培育中国的信托市场。监管机构应在制度上对信托业严格管理,在信托机构的风险控制、监测、核算以及内控等方面加强监控,而对其具体经营活动,在分业经营的原则下,应适当放宽。合理科学地界定信托的业务范围,原则上只要是建立在合规合法基础上的“受人之托”业务,应都允许其经营。
3.加快信托立法,完善信托监管体系,降低信托经营风险
信托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离不开法制建设。2001年,《信托法》出台从根本上奠定了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基础,但《信托业法》尚未出台,其他相关的业务性的信托法规,如《贷款信托法》、《委托CFP理财投资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等,作为信托业的配套法规未建立。此外还应强化对信托业的指导和监督,加强职能部门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日常管理,降低信托经营风险。
4.加快信托业的人才培育
信托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由于发展过程中的波折,人员的流动性很大,加之没有正规的培养渠道,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培育和发掘信托业经营人才。一般可以通过培训现有人员,有选择地培养或引进一些高、精、尖人才,建立起各方面的专业人才网络和人才库等办法来解决人才问题。
5.信托业务的拓展与创新
信托业在国外有“CFP金融百货公司”、“财务容器”之誉。美国著名信托法CFP持证人Scott教授曾言:信托应用与人们的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因此,应结合目前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动向,勇于开拓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新品种,不断进行信托业务的创新,争取信托业更广阔的生存发展空间。
总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货币信用关系日益复杂,信托业的发展前景则愈加广阔。健全信托机构体系,科学界定其业务范围,完善立法,强化管理,积极开拓,不断创新,就一定能开创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