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同时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规则进行了修订,即为托收统一规则。就托收统一规则各项条款而言,托收当事人有: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提示行,即向付款人提示单据的代收行(付款人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提示单据的人)。
 
托收统一规则是什么
 
国际商会为统一托收业务的做法,减少托收业务各有关当事人可能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曾于1958年草拟《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The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lication No.322);1995年再次修订,称为《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
《托收统一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被各国银行所采用,已成为托收业务的国际惯例。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则本身不是法律,因而对一般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只有在有关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条件下,才受该惯例的约束。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共7部分,共26条包括总则及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其它规定。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托收意指银行根据所收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目的在于取得付款和/或承兑,凭付款和/或承兑交单,或按其他条款及条件交单。
上述定义中所涉及的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付款或款项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之外的任何其他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