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背书,又称委任背书,是指以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行使票据权利,收取票据金额为目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实际上是代理权在票据上的体现,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代理人,而背书人则是被代理人,被背书人(代理人)收取的票据金额必须归于背书人(被代理人),既然被背书人不是票据的所有权人,其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将票据进行转让背书。若其要进行转让,必须以背书人的名义(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若其进行转让背书,则是属于越权代理,背书无效,这势必影响背书的连续性。
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持票人依据法律规定的记载事项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生效。按《票据法》的规定,背书人可以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但如果记载“托收”、“因收款”、“代理”等字样的,也应该认为有效。
委托收款背书是持票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其性质为非转让背书,不因背书而转让票据权利。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1、背书人签章。背书人在背书人栏内签章,这是背书行为的要件。
2、应记明委托收款的意思。在背书栏内清晰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3、被背书人名称。
4、背书日期。与一般转让背书一样,属相对应记载事项。一般应予记载,如果未记载,法律推定为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的效力如下:
1、代理权授与效力。
2、不切断抗辩的效力。
3、权利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