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征收范围有哪些
1、一般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和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等,不包括不动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2、特殊项目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货物期货交VAT,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
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特殊行为
视同销售: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增值税免征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