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明确分散采购审批范围。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本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不可预见、突发性、涉密性等特殊情况,无法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可提出分散采购申请。经核实确需实施分散采购的,采购办将作出书面批复,并监督采购人按批复要求办理政府采购相关事宜;对于不适宜分散采购的申请,将申请退回采购人,并要求其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二是明确分散采购资金确认金额。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拟申请分散采购的项目,须由财政厅相关业务处确认项目和资金,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财政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分散采购组织权限。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并妥善保管采购文件等相关材料。
高顿网校小编寄语: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