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推行,为*5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便利,日前省财政厅与省地方税务局对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免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认定的依据和程序作出了调整,
  一是将《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煤〔2011〕83号)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修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取消晋财煤〔2011〕83号中“企业收购省外煤一年内不进行认定的视同收购省内煤,企业应代扣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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