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部门,各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6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公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所有收费(基金)项目纳入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管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按照现行收费(基金)管理制度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具体管理政策,还要将所有收费(基金)项目编制成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开。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公开内容应包括各项收费(基金)的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以及资金管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二、对涉企收费(基金)项目编制独立的目录清单。为使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基金)政策,收费(基金)项目目录中主要针对企业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要单独编制涉企收费(基金)项目清单,作为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的附录,一并向社会公开。
  三、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收费项目目录。我省收费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编制,包括中央公布并在我省区域内施行的收费项目、省级批准(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施行的收费项目目录。
  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基金项目目录由财政部负责编制。我省基金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依据中央公布并在我省区域内施行的基金项目编制。
  四、实行常态化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公开。中央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由财政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我省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专栏实行常态化公开。执行中收费(基金)项目政策发生变化,包括取消、停征、名称和执收单位变更等,在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收费(基金)项目政策调整后,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及时更新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相关内容。各市、县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收费项目目录和省财政厅公布的基金项目目录在其官方网站上实行常态化公开,并及时更新。
  五、严格执行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公开制度。在中央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未公布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在2014年10月31日前,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官网上先期公布我省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待中央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公布后,再依据中央的要求进行调整。凡未纳入收费(基金)项目目录和涉企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
  六、加强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基金)监督管理,畅通举报查办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回复查办情况。各市、县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收费(基金)管理,公布举报电话,完善查办机制。要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行为,对违规设立收费(基金)项目、提高收费(基金)标准、扩大收费(基金)范围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省财政厅举报电话:0351-2024941
  省物价局举报电话:0351-3046781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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