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失地农民就业工作的意见》(淮府办[2012]62号),关于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提出十项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吸纳失地农民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对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失地农民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市财政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并按10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失地农民就业,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四、税费减免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对新从事个体经营或组织起来合伙经营的失地农民,自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由纳税地县(区)政府给予等额奖励,每年奖励*6限额为10000元。鼓励失地农民进入创业园创业,对有创业愿望的失地农民自进入创业园创业之日起3年内,按规定减免有关税收,并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场地费、水电费实行先缴后补,最长不超过3年。场地费*9年减免70%,第2、3年减免50%,水电费在3年内每年按照50%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