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学前教育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要求,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天津市财政局、市教委对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印发了《关于制定天津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通知》,规定我市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为每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主要内容:
  一是核定最低标准。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是维持幼儿园运转的最低标准,现行标准已高于此标准的区县,不得降低经费保障水平。二是明确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师资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办公邮电、水电取暖、交通差旅等费用,购置及维修维护费用,教育信息化运行维护费用,幼儿体检费用,投保校方责任险及安全工作所需费用等。三是做好经费保障。要求区县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安排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公用经费预算,并兼顾幼儿园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规模较小、条件薄弱的幼儿园倾斜。四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区县加强幼儿园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及我市规定的各项经费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五是建立动态机制。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市和区县财政部门结合财力、物价、调资等因素,对教育部门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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