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日前市财政局本着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明确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项规定。
  公务出差需主要领导批准
  《办法》明确,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各单位应当将差旅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在核定的差旅费预算内安排公务出差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市财政部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
  不得向下级单位或企业转嫁
  《办法》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出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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