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发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就公务接待审批和开支标准、预算管理和费用核销、公开和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做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公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承办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接待。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中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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