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综合服务费调整为定额收费,办理证照部门不得变相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为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负担,不断优化投资环境,日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公开发布《关于取消、停征和规范我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自2月1日起,本市再次取消、停征、降低和规范六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目前按照车辆交易额比例收取改为按车辆评估价格定额收取。
  按照新的政策规定,由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管理办公室征收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根据旧机动车评估价格不同,分成七个档次定额收费。10万元以上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统一确定为600元,评估价格小于等于1万元的该项费用确定为50元。此前,根据津财综[2000]10号文件,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按照旧机动车交易额的1%收取。对比来看,新政策执行后,各个档次的旧机动车交易综合服务费均有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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