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的决定。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烈士纪念日纪念活动的重要性,周密筹划组织,精心安排部署,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我市从2011年7月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主要包括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符合条件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经审核通过后,由民政部门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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